(2)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这是根据汇票指定的付款日期不同作出的划分。即期汇票,是指见票即付的汇票。远期汇票,是指载明在一定期间或特定日期付款的汇票。远期汇票又可分为:①定日付款的汇票,又称为定期汇票、定日汇票或板期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汇票时,在票面上明确记载付款日的汇票;[12]②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又称为计期汇票,指出票人没有记载固定的到期日,而是记载在出票日后一定日期付款的汇票;[13]③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又称为注期汇票,指出票人记载在见票日后一定日期付款的汇票。[14]
(3)一般汇票和变式汇票。这是根据汇票当事人中是否有人兼任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身份作出的划分。一般汇票,是指分别由不同的人担任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的汇票。变式汇票,是指一人同时兼具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这三个基本当事人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身份和汇票。根据兼具身份的种类不同,变式汇票又可分为:①指己汇票,又称已受汇票,是指出票人以自己为收款人的汇票,即汇票的出票人和收款人为同一人;②对己汇票,又称己付汇票,是指出票人以自己为付款人的汇票,即汇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为同一人;③付受汇票,是指以付款人为收款人的汇票,即汇票的付款人和收款人为同一人;④已受已付汇票,是指出票人以自己为收款人和付款人的汇票,即汇票的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皆为同一人。[15]
此外,在
票据法理论上,还可以根据其它分类标准对汇票作出划分。例如,根据汇票上记载权利人的方式不同,可以将汇票分为记名汇票、不记名汇票与指示汇票;[16]根据汇票上各种票据行为发生地不同,可以将汇票分为国内汇票和涉外汇票;[17]根据付款要求是否跟附单据,可以将汇票分为光票和跟单汇票;[18]根据发行和付款的地域标准,可以将汇票分为本国汇票和外国汇票。[19]
二、汇票的出票
(一)出票的涵义
出票是票据活动中的最初始的行为,也是创设票据、从而创设了票据权利的行为。因而,可以说,作为有价证券的票据,是基于出票行为而诞生的;而全部的票据关系,也是基于出票行为而开始的。[20]简言之,出票是最基本的、主要的票据行为,没有出票也就没有背书、承兑、保证等附属的票据行为。汇票的出票,又称汇票的发票,汇票的签发、汇票的发行。在我国《
票据法》上,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21]
我国《
票据法》对汇票的出票行为规定了一般性的要求。[22]从
票据法理论上来说,出票由作成票据和交付票据两项行为构成。作成票据,是指出票人依照
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法定肉容并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交付票据,则是指出票人依据自己的本意将作成的票据实际交给他人占有的行为。欠缺作成或交付行为中的任何一项,出票行为皆不成立。
(二)出票的记载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