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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涵义与出票

汇票的涵义与出票


李绍章


【全文】
  
  尽管各国票据法对票据种类的规定存在相当差异,但在票据的分类规范上,各国票据法均实行法定主义,由票据法对票据的种类作出明确规定,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以外的票据种类存在。就我国票据立法而言,票据的种类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其中,汇票是票据关系最为复杂、票据行为最为多样、票据当事人最为聚集的票据种类。

  
  一、汇票的涵义

  
  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一定金额,委托付款人于指定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1]此为我国台湾地区“票据法”规定下来的汇票定义。我国现行《票据法》所称的汇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2]

  
  1.汇票的特征。依据汇票的定义,汇票的特征可以分析为:

  
  第一,汇票是票据的一种。因此,汇票是金钱债权证券,代表了一定的财产权利;同时汇票是完全有价证券,取得汇票就取得汇票上的权利。不仅如此,汇票在整个票据中占有基础性地位,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票据。[3]

  
  第二,汇票是一种委托他人支付的票据。汇票的出票人仅为票据之出票人,而不是票据的付款人,必须另行委托他人为付款人,故汇票为委托证券,而非自付证券。[4]汇票的这一特征与支票相同而与本票相异,支票是委托证券,而本票为自付证券。

  
  第三,汇票是在指定的到期日无条件支付给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汇票不以见票即付为限,多数汇票上都有一定的到期日,这就体现了汇票的信用功能,所以又称之为信用证券。[5]汇票的这一特征与本票相同而与支票相异,本票属于信用证券,而支票属于支付证券。[6]汇票的到期日具有多样性,各国票据法大多规定可以多种方式确定汇票的到期日,包括见票即付、定日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等四种方式。

  
  第四,汇票是有承兑制度的票据。汇票付款人无付款义务,因而需付款人承诺为汇票付款。支票付款人虽然亦无付款义务,但支票属于支票证券,构成了与其相应的票据运作模式及调控规则,所以无承兑制度。支票有保付制度,但保付行为除发生付款人的票据责任效力外还发生免责效力,与只发生票据责任效力的承兑行为不同。[7]

  
  2.汇票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汇票作出不同的分类。

  
  (1)银行汇票的商业汇票。这是根据汇票出票人的不同作出的划分。[8]银行汇票,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汇票。商业汇票,是指由银行以外的其它主体签发的汇票。依据承兑人身份不同,商业汇票又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与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不是金融机构的商业汇票为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是金融机构的商业汇票为银行承兑汇票。从理论上来说,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其它组织或团体。[9]不过我国有关行政规章将商业汇票的出票人限制在“企业和其它组织”的范围内。[10]而在我国目前的商事交易实践中,商业汇票的出票人限于具有法人资格的工商企业和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非法人组织等均被排除在外。[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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