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义精研】
我国《
专利法》以及《
专利法实施细则》对职务发明有明确的规定,即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可见,职务发明强调发明人与单位之间的隶属关系,无论是单位交付的任务,还是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其都强调发明人是该单位的员工,即使只是临时员工。此时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就完全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但实践中,职务发明人往往不能独立完成专利的研发,而要借助单位以外人员的力量,参与和帮助其最终完成发明任务。在此过程中,其他参与人也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的贡献,其与发明专利有关的权利如何认定和保障值得探讨。
职务发明与合作发明的“竞合”
我国法律对职务发明的定义规定的很明确,在认定职务发明时必须严格符合其构成要素。从主体上来说,职务发明人必须是本单位人员;客观上必须是为了执行本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从权利归属上来说,如果是为了执行本单位任务,则发明创造的相关权利归单位所有,如果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则权利归属以合同约定为准,没有约定的归单位所有。这里即使双方约定发明权利归发明人所有,其性质还是职务发明,只是对权利归属做了约定安排而已。在职务发明人与非本单位人员合作的情况下,非本单位人员从主体上就已经决定了其不符合职务发明人的性质,即使其发明行为主要利用了合作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也不可能使其成为职务发明人。外单位人员和本单位的职务发明人只能是一种合作关系。此时职务发明与合作发明发生了“竞合”,即职务发明人与单位以外人员的合作。
我国《
专利法》第
八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可见对于合作发明的权利归属,法律规定以保障共同完成人的自然权利为主,以协议约定为例外。因此,在职务发明与合作发明“竞合”的情况下,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首先应从合作发明的角度来看,合作各方有没有协议约定,如果没有,则为合作各方共有。其次再从职务发明人的角度来分析。此时,从发明人的构成上来说,合作发明的发明人中有的为职务发明人,有的为非职务发明人。从权利人的构成上来说,职务发明人所享有的那部分权利在可以约定的情况下,如果与单位约定归职务发明人所有,则该发明的权利共有人为职务发明人和非职务发明人;如果约定为职务发明人和单位共有,则发明的权利共有人为非职务发明人、职务发明人以及职务发明人的单位;如果约定为单位所有或者没有约定,则该发明的权利共有人为非职务发明人和单位。也就是说,非职务发明人必然是权利人,而职务发明人与单位是否为权利人要视二者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