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非本单位人员合作发明的专利权利归属原则
师安宁
【摘要】非本单位人员参与到本单位职务发明的合作中时,非本单位人员的科技成果即使主要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也不属于职务发明,而应定性为合作发明,在无约定的情况下,专利权应为非本单位人员与本单位的共有权利;合作发明关系的认定不应以形式上是否签订合作开发合同为标准;专利权权属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全文】
【精品案例】
北京军区总医院骨科的工作人员在临床医疗工作中发现,使用梅花髓针治疗股骨骨折在防旋转及防短缩能力方面存在缺陷,遂进行这方面的研究。1989年前后,经过北京军区总医院工作人员胥少汀、李建民等人多次研究、实验及临床应用,在时任河北大学力学系教授的华筑信及此前曾在北京军区总医院骨科进修的李铁防的参与下,“组合式防旋转髓内针”初步研制成功,并由北京军区总医院将该技术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于1991年3月13日 获得授权,专利证书载明设计人为李建民、华筑信、胥少汀。李建民系北京军区总医院骨科中心研发上述专利技术的主要人员。该研究一直在空军总医院进行。
1994年12月28日,李建民、李铁防、华筑信及案外人邹德威共同向国家专利局申请了“组合式自锁防旋转髓内针”发明专利,并于2002年5月8日获得授权。“组合式自锁防旋转髓内针”发明专利是在“组合式防旋转髓内针”实用新型专利的基础上增加了具有自锁功能的部件。上述四人为该发明专利的权利人和发明人。后邹德威于2003年出具书面声明:承认“组合式自锁防旋转髓内针”发明专利的专利权归北京军区总医院所有,同时放弃该专利权人身份,但保留专利发明人身份,并协助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李建民也声明其不具有涉案“组合式自锁防旋转髓内针”发明专利发明人的资格,因此放弃对该专利的所有权利以及责任。
后北京军区总医院将李建民、李铁防和华筑信涉诉,要求确认系争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一审判决认为,李建民作为该技术研发工作的主要人员为职务发明人,李铁防、华筑信并非北京军区总医院的工作人员,因而该发明专利应为北京军区总医院与李铁防、华筑信共有。而二审判决则认为,李铁防和华筑信并没有与北京军区总医院建立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的关系,而该专利成果的完成主要利用了北京军区总医院的物质条件,因而两人无权主张对争议专利享有专利权。从而确认“组合式自锁放旋转髓内针”发明专利的专利权归北京军区总医院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