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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域名权利要素的认定规则

  
  【法义精研】

  
  域名纠纷的构成因素

  
  “域名”的基本功能就是标识特定的计算机地址,如同现实中公司的经营地址。域名链接的是公司网络中的经营地址,而从事商业活动的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的网络地址很容易地被客户找到,往往使用自己的商标或商号作为域名,进而使该域名也具有了识别性。域名纠纷一般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因涉及侵犯商标权、商号权等在先权而引发的纠纷;另一类是因双方均已注册的域名涉及相似性、近似性及可混淆性等因素而引发的纠纷,主要包括同一域名的不同申请人之间的纠纷、相似或近似域名的不同所有人之间的纠纷。此外,还有域名申请人与注册机构之间因注册管理等所引发的纠纷。

  
  司法实践中,涉及商标权的域名纠纷多表现为恶意抢注。该已注册的域名中通常包括驰名商标的文字、字母等,或者虽然不是驰名商标但其域名与商标的相同或相似度足以使公众引起误认。由于域名的注册采取“先申请先注册”的原则,而在注册时,注册机构并不对该域名进行实质性审查就会批准注册,从而使真正的商标所有人不能再以相同域名进行注册,也无法进行其他防御性注册。恶意抢注的一方往往以高价将该域名出售给拥有该商标的企业或自己使用牟利,进而侵犯了企业的商标权。在刘唯泽与法国皇家公司域名纠纷一案中,刘唯泽最初的行为与之颇为类似。

  
  在单纯的域名纠纷中,由于域名的唯一性,同一域名只能有一个所有人,在不同申请人之间,只能是先申请的先注册。但不同所有人的域名具有相似性则是有可能的,这里的问题在于这种相似如果涉及不同类产品,也不涉及驰名商标,则各方完全可以相安无事,但如果涉及同类商品,极易对公众造成关于其产品来源的误认,从而引起纠纷。总之,因域名纠纷一般涉及以商标为基础的可识别性,还代表了企业的形象,权利人在花费了精力创造和维护域名的同时,当然不希望他人侵害域名或借该域名牟利。


  对被控侵权方“恶意”的认定规则

  
  上述类型的域名纠纷都有可能引发侵权责任。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可能构成侵权的域名注册行为有三类:一是涉及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二是与非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是与原告域名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在这三种情形下关键要看被告是否对该域名享有权益,有注册、使用的正当理由,以及是否具有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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