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与域名权利要素的认定规则
师安宁
【摘要】网络域名侵权纠纷中的认定要素包括:对异议方合法在先权益的确认;对被控方“恶意”目的的排除及对其注册和使用的“正当理由”的认定;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被异议域名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域名或在先商标权和商号权是否存在相似性、近似性或可混淆性等因素的判断。
【全文】
【精品案例】
2006年8月14日,法国皇家公司向中国互联网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提出投诉,以刘唯泽对涉案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且对涉案域名的注册具有恶意为由,要求将涉案域名转移给该公司。而刘唯泽就涉案域名转让问题曾回复邮件,主要内容是:“希望能在法国皇家公司中国总裁昨天给的价格基础上再提高一些,比如5000元就可以接受。希望将此意见转达昨天通话的人,如果法国皇家公司实在不愿意多出那二千元,3000元也可以接受。”
后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作出裁决驳回了法国皇家公司的投诉请求。双方遂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域名过户协议,但刘唯泽并未完成该域名的过户手续。后法国皇家公司将刘唯泽涉诉,要求判令刘唯泽立即停止侵权,包括停止使用域名“royal canin.cn”,并采取措施消除对公众的误导;要求其立即自费撤销该域名的注册。
一审判决认为,刘唯泽将涉案域名用于解答网友在使用法国皇家犬粮时遇到的问题,不能证明其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且其向皇家公司出售涉案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进而支持了法国皇家公司的诉讼请求;二审判决则认为,刘唯泽使用涉案域名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而且其并未从事商业活动,使用该域名的理由正当,其与法国皇家公司就域名出售价格问题所作出的要约不足以证明其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从而不构成恶意。终审判决驳回了法国皇家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