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事情其实并不需要政府出面,人民自己就可以解决,而一旦人民因为制度障碍而失去自理能力,那么不论政府如何干预都无济于事。近年来,出租车司机罢运、飞行员“罢飞”、农民工因讨不到工资“跳楼”成为吸引眼球的群体性事件。在法治国家,罢工本来是劳资纠纷的一种正常方式,完全可以在法律框架内得到解决。虽然中国1982年宪法没有规定罢工权,但是宪法和法律也没有禁止罢工,因而它仍不失为劳动者维护自己权益的一种方式。然而,中国式罢工不仅社会成本高、缺乏法律规范、容易造成社会失序,而且“跳楼秀”等看似极端的维权方式恰恰反映了弱势群体的无助和无奈。在市场经济中,资本永远是强势力量,劳动者个体永远处于需要保护的弱势地位。如果劳动者只是孤零零的个体,那么即便依靠政府和法律也难以有效维护他们的权益;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力求限制资本的力量、保护劳工的权利,但是如果不能实质性地改变劳资力量对比,这部法律的实际作用必然是相当有限的。要改变劳资力量对比,必须将劳动者个人有效组织起来,由劳动者自己选举真正代表自己利益的工会。虽然中国企业也有工会,但是因为工会选举制度不完善,工会代表性和独立性不够,因而往往成为老板而非员工的代言人。既然工会不能有效保护员工,工人利益很容易在企业改制或日常管理过程中受到资本侵犯;劳动者维权长期无果无望,必然产生“通钢事件”中发生的暴力伤害等非理性行为。
我希望中国的劳动者能享受越来越多的宪法自由,通过自己选举产生的组织维护自己的权益。更广义地说,我希望所有弱势人群都能通过宪法第35条保障的权利申诉自己的遭遇、唤起舆论的同情、寻求社会的支持。舆论是社会公器,是反映社会苦难和监督政府权力的喉舌,也是帮助中央了解民意、体察民情、治理贪腐的渠道;一旦地方政府获得压制舆论的权力,必然会发生地方官员肆无忌惮、贪赃枉法、蒙骗中央,而中央也无从知道下一个群体性事件的爆发点。因此,古人早已明白“防民之口,甚于防川”的道理,而罗隆基也早在1920年代就表达过“压迫言论自由的危险,比言论自由的危险更危险”的感悟。要避免压制言论对中国社会产生的巨大危险,只有允许人民畅所欲言,毫无保留地评点政府的所作所为;即便某些言论不完全准确,也不能以“诽谤”之名随便动用公权力予以压制。为了保证舆论监督,法治国家对批评政府的言论网开一面;只要并非故意造谣中伤,即便失实的批评也受到宪法的保护;即便官员的名誉确实受到伤害,也不能用“诽谤”的罪名指控和惩罚公民,以免对言论自由产生“冷缩”效应并造成万马齐喑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