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从根本上解决群体冲突、实现中国社会的长治久安,只有完善国家的民主和法治,从自上而下的控制模式转变为自下而上的自治模式。某些官员之所以可以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关键在于民意代表监督乏力,而之所以民主监督不力,是因为民意代表在选举过程中并没有真正经过选民的检验。中国宪法规定了人大基本制度,但是由于人大选举不够规范,人大代表专职化程度不足,人大每年会期太短,以至人大职能没有完全落到实处。不少地方与其说是由人大任免和监督官员,还不如说是由官员任免并担任人大代表。既然人大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彰显,人大代表在群体性事件中集体失语就成了十分“正常”的现象,以至人们根本不期望人大代表对解决中国当前的社会矛盾发挥实质作用。我希望有朝一日,中国的选举体制更加完善,民意机构真正由选民选举产生、对选民负责并面临连任连选的压力。而如此重要的机构当然不能由兼职代表充任,否则就不可能有足够的时间、精力和动力去处理方方面面的社会矛盾;民意机构必须由专职代表担任,他们必须将一年中的绝大部分时间花在议事、立法或监督工作上。只有这样,民意代表才可能在处理群体性事件中有所作为。
现代各国经验和教训表明,民主是立国之本,社会长治久安之道。事实上,民主的主要功能尚不在于灾难的善后治理,而在于从源头上防止灾难的发生。试想,假如没有削弱农民选举权的1/4条款,假如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可以按“一人一票”选举自己的代表并决定国家大政方针,那么当初就不会出现歧视农村的城乡二元体制,现在也不会面临让我们困惑苦恼的“三农问题”。假如对选民负责的地方人大积极有为并参与当地政府的规划决策,那么那些指望靠剥夺生计发财的征地计划都将被认为不符合“公共利益”,即便符合公共利益的征地计划也将被要求提供充分补偿——换言之,我们将再也看不到那么多的失地农民,看不到那么多因补偿太低而拒绝搬迁的“钉子户”,看不到那么多拆迁暴力、上访、群体性事件……一旦人民及其选举产生的代表积极参与管理自己的生活、有效监督政府行使的权力,整个社会自然会安宁得多、幸福得多、和谐得多。
民主不仅是一般社会实现理性治理的必由之路,而且也是妥善处理特殊族群关系的基本方略。近年来,“疆独”和“藏独”势力活动频繁,直接威胁族群团结和国家统一。对于武力分离主义行为,固然要依法严厉打击,但不能忘记的是,新疆和西藏等地区的人民才是维护国家统一的决定性力量,因而要从根本上维持这些地区的安定和统一,必须通过完善民主自治真正让这些地区的人民满意。如果民主自治不够完善,自上而下任命的官员对当地民情不够熟悉,对宗教文化不够尊重,甚至像某些内地官员一样滥用权力、掠夺资源、贪污腐败或侵吞中央投入,那么少数族群的积怨必然就成了分离主义势力的火药,无论什么优惠政策都不足以阻止分离主义势力蛊惑与收买人心。其实要维护族群团结,财政投入、入学机会、优惠政策等特殊照顾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充分落实宪法规定的民主自治,让少数族群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下选举自己信任的代表和官员来管理自己。我希望各级政府能开放思维和言路,更多地以平常心态处理族群问题,用正常的民主政治去化解敏感的族群政治,并通过汉族和少数族群的自由交流澄清误解、消解怨恨、相互尊重、回归和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