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的宪法、法律和政策对“受教育权”是有所承诺的,问题是这些对于国家未来极其重要的法律和政策在落实过程中却大打折扣。基础教育确实在各国都主要是地方的事,但也是决定整个民族政治、经济和法治发展的长远大计,因而各发达国家都从制度上保证各地基础教育条件的基本平等。美国得克萨斯州曾为贫富地区的生均教育经费相差200多美元而发生诉讼,官司一直打到联邦最高法院,但是即便在这个基础教育地区平等做得很不够的联邦国家,各地基础教育经费仍然可以维持一个基本体面的水平,某些有色人种聚集的贫困地区也不例外。在这方面做得更好的欧洲发达国家更是通过中央政府和财政均衡政策,保证各地教育经费的基本平等。反观我们这个一直强调统一而地方差异巨大的单一制国家,中央本来可以通过财权的集中和再分配实现各地教育经费平等,但是看看我们的基础教育,不仅国家财政投入的比例和总量都远远不够,而且地方差别尤其是城乡差别何其巨大。农村尤其是边远落后地区的农村基础教育远未得到保障,不少孩子必须起早贪黑长途跋涉去上学,不少地方还不得不保留月薪只有几十元的“代课教师”;这些低薪老师的精神固然令人感动,但是他们实际上折射出农村基础教育的困境。我希望,中央将基础教育的平等保障作为下个十年国家教育规划纲要的重中之重,并至少从财政上绝对保证落后地区的基础教育。教育当然不只是一个钱的问题,但是不解决这个基本问题,其它更高层次的诉求就无从谈起。
如果说基础教育存在严重的地方差别,我们的大学考试和招生制度也同样存在显然的地域歧视。在计划经济时代,中央出于发展战略考虑在全国设立重点大学,形成了极不均衡的高等教育资源布局。广大农村没有一所大学,绝大多数名牌大学集中在北京、上海等相对发达的大城市。与此同时,国家原先实行统分统招,建立了高校招生的地方指标制度,由国家决定大学在各省市的招生指标。改革开放后,中央对高等教育的行政控制部分下放,部属高校招生指标实质上由大学自行决定,形式上送教育部审批。由于地方和所在高校形成利益共同体,包括部属高校在内的所有大学招生过程都出现了严重的地方化倾向,通过招生指标划拨在录取标准上极大照顾本地户籍的考生,严重歧视其它户籍的考生。高等教育资源的分布不均不仅没有因经济改革而有所缓解,而且可能因国家重点扶持个别大学成为“国际一流”而变本加厉。在这种情况下,大学招生地方化的后果必然是进一步侵蚀公民接受高等教育的平等机会,歧视高等教育落后尤其是农业地区的考生,导致名牌大学中农村学生的比例连年下降。2009年统计数据显示,广东和安徽考生上北大的机会只是北京考生的百分之一,上海考生上复旦大学的机会是山东考生的150倍、河南考生的274倍。河南、山东等省的考生人数多、高等教育资源少,而各地高校均对其设置了极其不平等的录取门槛,稀缺的高等教育机会产生巨大的高考压力,使这些地区的高中乃至初中教育严重畸形,极不利于这些地区学生的人格全面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