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央与地方政府机构调整与依法规范

  

  在目前还不具备条件制定统一的《编制法》的情况下,应适时修改《地方组织法》,对地方政府及部门领导人员的职数进行规范,特别是对领导副职作出限制性规定;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或有地方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对编制管理制度进行规范,[7] 加大对机构编制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7.地方政府工作部门与上级政府主管部门领导或指导关系的法定化。按照《地方组织法》,地方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或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或领导,但有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缺乏相应规定。应落实《地方组织法》的规定,逐步使地方政府工作部门与上级政府主管部门领导或指导关系的法定化。


  

  8.规范垂直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关系。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中有的部门,如金融、国税、审计、财政和地税、工商等部门,在地方或下级地方设置了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与主管部门是垂直管理关系,但根据《地方组织法》,地方政府与它们之间是工作协助关系和法律、政策执行的监督关系,而这些也都需要规范。


【作者简介】
任进,国家行政学院。
【注释】 大部制是国外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国家普遍实行的一种政府管理模式。截至2009年6月,美国联邦内阁15个部、日本内阁1府11个省、法国18个部、英国20个部。这些国家的大部制在公共管理变革中有了新的发展,如决策权与执行权的适度分离等。2003年我国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将国内贸易与对外贸易职能和机构进行整合,组建商务部,可以看作是大部制改革的一个有益尝试。
实际上,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不是现在才提出来的,以前国务院就有要求,如2004年《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九条”)就要求,各部门在出台涉及资本市场的政策措施时,要充分考虑资本市场的敏感性、复杂性和特殊性,并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职责明确的协调配合机制。
以往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中,使用“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提法,这与《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的规定不一致,现在不再提“临时机构”,而是明确临时性工作任务基本完成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予以撤销。
在试点改革的基础上,2009年 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化乡镇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
2008年和2009年国务院又先后制定了《国家安全机关组织管理条例》和《政府参事工作条例》。
中纪委原副书记刘锡荣:《财产申报难在财产界定,权力下放是反腐根本措施》,载《成都商报》,2008年3月9日。
如2009年2月11日公布的《甘肃省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核定:(1)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核定4-5名;(2)市州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核定3-4名;(3)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领导职数,核定2-3名”。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核定:(1)编制在5名以下的,核定1-2名;(2)编制在6-10名的,核定2-3名;(3)编制在11-20名的,核定3-4名;(4)编制在21名以上的,核定4-5名”。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