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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政府机构调整与依法规范

  

  我国的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比西方国家地方政府部门为多,这主要与我国地方政府有较多的职能以及地方政府部门分工较细有关。因此,要精简地方政府机构,积极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地方政府机构设置要体现本级政府的功能特点,机构的具体形式、名称、排序等,可在中央规定的限额内,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确定,不统一要求上下对口;有条件的地方可加大整合力度,允许一个部门对口上级几个部门;城市政府机构设置要充分体现城市管理特点。


  

  部门内设机构要进一步综合设置,规格和名称要加以规范。要清理和规范地方政府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部门管理机构:地方政府各类议事协调机构及部门管理机构,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确需设立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批;议事协调机构不设实体性办事机构。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地方政府应整合优化组织结构:加强对农村和农业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统筹协调,进一步完善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管理体制;加强对工业的统筹协调;加快形成城乡一体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强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加强文化领域综合管理,推进文化市场统一执法;整合医疗管理和药品监督管理;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系。


  

  4.深化乡镇机构改革。乡镇机构是我国地方政府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2012年基本完成乡镇机构改革任务,着力增强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第一,乡镇应围绕“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强化公共服务、着力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农村稳定,推进基层民主、促进农村和谐”四个方面全面履行职能;第二,严格控制机构和人员编制。乡镇可根据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乡镇工作实际,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确定党政机构设置形式和数额,可设若干综合办公室,也可只设若干综合性岗位。为确保五年内机构和人员编制只减不增,要加快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第三,对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水利、广播电视、文化、财政、规划、计生服务、法律服务等乡镇事业站所,原则上实行以乡镇管理为主、上级业务部门进行业务指导的管理体制,根据实际情况,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也可实行以上级主管部门管理为主或按区域设置机构的体制;推进事业站所分类改革,区分事业站所的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活动,对公益性机构加强财政保障,经营性机构要转制为经济实体,特别是,要综合设置乡镇事业站所,乡镇不再兴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农村公益服务的有效实现形式,鼓励发展多元化的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社会力量兴办为农服务的公益性机构和经济实体。[4]


  

  三、政府机构的依法规范


  

  为了规范国务院、地方各级政府及其机构的组织和职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制定或修订了《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使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逐步趋向规范化。党的十七大提出“健全组织法制和程序规则,保证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随着改革的深入,我认为,应当进一步依法规范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机构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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