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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政府机构调整与依法规范

  

  1.加快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科学界定地方政府职能。加快地方政府职能转变、科学界定各级政府职能,特别是科学划分中央、省、县(市)的职能,是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决定性因素。各级政府职能的设定是政府机构设置的前提条件,只有科学合理地划清了各级政府的职责,才有可能精简机构。管理职能向高层集中是单一制体制的特点,因此向下放权、给社会松绑,积极稳步培育社会自治机制,充分发挥社会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功能,仍是地方行政管理改革的重要内容。该由下级政府行使的职能,上级政府不要截留;该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自治组织办理的事务,政府不要再包办。


  

  中国地方政府部门的职能划分一般比较细密,这可能会造成部门机构较多、职责交叉、重复管理、多头执法、力量分散、条块分割,甚至使“政府行政”、“公共行政”成为“部门行政”。因此,要精简地方政府机构,按照统一、精简、效能原则和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围绕转变职能和理顺职责关系,把政府相同或较相近的职能加以整合。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确定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坚持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确需多个部门管理的事项,分清主办和协办关系,明确牵头部门;建立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2.地方各级政府之间职能的适当分工。在我国,从大的方面看,在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其行使的职能基本上是相同的。如根据《地方组织法》,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都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但是,由于各级地方政府的层次不同,不同层次地方政府的情况、特点和问题不同,不同层级地方政府之间的管理职能的内容和范围,应当允许有一定的差异。而且,随着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发展进程,居民参与社会事务意识的提高,将使广大居民日益要求地方政府更加关注居民的意愿和利益,更多提供与居民日常生活有关的服务。


  

  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地方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在全面履行职责的基础上,突出各层级政府履行职责的重点。要按照行政职能配置科学化的要求,从体制上重新配置上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能,原则上,层级较高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主要侧重于政策制定、宏观管理、监督指导和重大活动的协调,基层地方政府应更多地承担执行法律和政策的职责。


  

  3.调整优化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一般而言,省级政府工作部门较多,市、县级政府工作部门较少,而乡、镇政府工作部门最少。各级政府工作部门的数目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也不尽相同,且前后也在变化。如2008年地方政府机构改革后,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四十个左右,规模较小的省份工作部门为三十个左右;直辖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四十五个左右。大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四十个左右,中等城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三十个左右,小城市二十二个左右。县政府机构由各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不同县情,按十四至二十二个左右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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