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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政府机构调整与依法规范

  

  5.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有关部门作出涉及其他部门工作的重要决定时,应当主动征求意见,努力达成共识;建立形式灵活便捷的部门联席会议机制,协调协商有关问题;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交流沟通情况。在此基础上,可以考虑设置综合性的议事协调机构。


  

  二、地方政府机构及其改革


  

  对地方政府行政机构的范围,宪法学界主要有以下两种表述。一种是将地方政府机构分为各工作部门(组成部门和非组成部门)和派出机关;非组成部门有: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单设办事机构的议事协调机构等。其依据是《地方组织法》和200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另一种是将地方政府行政机构分为地方政府工作部门、办公厅(室)和派出机关。其依据是1982年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规定。


  

  但根据《地方组织法》、2007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和2008年8月20日下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机构分为地方政府行政机构和事业单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行政机构,各地不尽一致,主要有办公厅(室)、组成部门、直属机构、直属特设机构、部门管理机构和派出机关等。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有许多是统一设置、上下对口的,如发展和改革、教育、科技、民族事务、公安、行政监察、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水利、农业、审计、环境保护、工业和信息化等机构,有的没有要求上下统一,或是因地制宜设置,或分开设置。


  

  非组成部门主要有办公厅或办公室(有的地方作为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等。有许多是统一设置、上下对口的,如直属特设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但只在省级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中设置;又如,直属机构中的地税、工商、质监、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统计、安全生产、旅游等,是统一设置的;也有的没有要求上下统一,而是因地制宜设置,如知识产权局只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的市的政府中设置(也有的作为事业单位)。另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没有像国务院行政机构那样设置办事机构,相关事务由直属机构或组成部门管理,如外事、侨务、法制等。


  

  地方政府体制改革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进行了五次大的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精简了地方政府机构,逐步取消了地方政府中的专业经济部门,加强了经济监督部门和社会管理职能部门等,但目前的地方政府机构还有待于进一步改革。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地方政府机构改革,要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规范机构设置,完善体制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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