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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什么敢以内部文件对抗国家法律?

法院为什么敢以内部文件对抗国家法律?


谭敏涛


【全文】
  
  从颜宇丹律师的博客中获知:颜律师针对自己代理的一起集团诉讼案件提出级别管辖异议,但是市中院有个新文件,级别管辖权异议被驳回现在下的是通知不是裁定,不可上诉。颜律师继而慨叹到:在咱们国家就是这样,一个法院的文件也能不顾法律的规定。既然这样,律师就只能适应法院的内部文件,毕竟这个文件是法院制定的,律师不可能参与其中,律师可以对法院提出个人意见,但是不被采纳是真。法院明显的违法有时就成了年轻律师从业的困惑,为什么连法院都敢做违法的事,而且明目张胆,难道法院不受约束吗?其实,这背后的原因远不是违法必会受罚的法治理念那般简单,在中国的司法环境中,违法的事件层出不穷,而且有时就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带头违法,但受罚的几率却少之又少,这种违法不受罚的机理不仅助长了违法者的继续违法,也为合法者鄙视法律提供了借口,毕竟曾经的违法者现在还逍遥法外,那为什么要处罚自己呢?

  
  岂不知,在权力过于膨胀的社会,在权力大于法律的社会,同样的人违法,但他们所受的处罚却可能截然不同,原因就在于,法律可能对一些人法外开恩。这些视法律为无物的人,我们该怎么处理呢?想必民众比我更清楚,依法办,依法惩,所以,我们这些小辈只能期望这种朴素的愿望实现,但期望往往成了奢望,除非一个案件受到媒体和公众的关注,虽然我一直在祈求,哪怕一个案件没有被媒体和公众关注,我们的司法是否会秉公,但是,往往,我们看到的是,案件被披露后才会发现相关人员被处罚,例如,此次的鹤岗新兴煤矿的矿难,矿难发生后我们发现了有相关领导被追究责任,但是原先的煤矿违法事实已经存在,那为何不事先监督和处分呢?所以,行政监督的不力就在于,当出事后我们才想起原来每个部门都是受监督的,只是出事了我们才知道,监督是事后的,不是事前预防的;所以司法的猫腻就在于,受监督的司法权才可能有所公正。但是,当我们的监督机制不畅时,监督者没有尽责时,为何他们不受责任追究呢?这才值得我们深思和反思。

  
  例如,法院以内部文件的形式改变国家的法律规定,想必,法院人肯定都知道,想必检察院人员都明知,因为这是一个文件,不是一个口头说辞,那为何相关的责任追究机制不能启动呢?难道我们要等到违法事实扩大后再下个文件废止原先的文件吗?法院的一个文件能否剥脱当事人的上诉权,这根本就不需要看文件,而需要看法律,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可以提起上诉,那为何中院还敢以文件形式规避法律呢?既然法院能这样做,既然法院敢这样下文件,除却法律对此规定模糊需要法院下达文件予以解释外,如若文件就是与法律相冲突,那法院就是以内部文件对抗国家法律。法院敢于以内部文件对抗法律,并且缺乏处罚机制,那谁去监督法院呢?当然,律师可以据此向法院提起申诉,或是向检察院提起申诉,但这个申诉的结果在我们看来就已经知晓结果。因为让自己人纠错这就是让老子管儿子,免不了偏袒,而且律师以自身之力改变法院文件的举动也只能是杯水车薪,所以说白了,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缺乏的不是法律没规定什么禁止性规范,而是已经规定了禁止性规范,但缺少了相应的处罚机制,而且当处罚机制未被启动时,相应的人却没有被追究责任。这就为法院自己下文件更改法律创造了机遇,并且屡试不爽,因为没人管得住法院,没有那个机构可以尽职的监督法院,而且法院还可以依此文件获益,那法院何乐不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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