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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认定与免责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认定与免责


师安宁


【摘要】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有关权利人符合法定条件的侵权警告等书面通知后负有实施初步救济的义务;服务对象的“恢复权”优于权利人的“删除权”;争议内容是否侵权由权利人与服务对象之间依法解决;网络服务提供者拒绝履行“对冲”保护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全文】
  
  【精品案例】

  
  《夜.上海》系由激动集团北京激动影业有限公司、日本电影眼娱乐株式会社和观世(北京)文化有限公司联合摄制的电影作品,该电影于2007年7月公映。日电娱乐会社和观世公司曾分别于2007年3月9日、3月12日向激动影业公司出具授权书,内容为:“日本电影眼娱乐株式会社和激动影业公司、观世(北京)文化有限公司联合出品、摄制的电影《夜.上海》之中国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全部版权归激动影业公司所有。激动影业公司有权自行安排一切上述区域内的电影版权销售及影片发行工作”。

  
  2007年7月,激动影业公司发现广州千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我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广州我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未经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在其共同经营的“www.56.com”网站上向用户提供《夜.上海》的在线播放服务。56网的注册者和所有人是千钧网络公司,该网站为网络用户提供视频分享服务。激动影业公司于2007年8月15日对56网提供《夜.上海》的在线播放等情况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

  
  此后,激动影业公司曾分别于2007年8月27日和2008年3月21日向广州我乐公司发出通知函,要求其停止在56网上播放《夜.上海》、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函件中附有其联系方式、地址和公映许可证复印件。但广州我乐公司、千钧网络公司和北京我乐公司均未做出回应,也未采取删除并停止有关被控侵权资料的在线传播服务措施。激动影业公司遂将上述三公司涉诉,认为其共同侵犯了激动影业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其立即停止上传电影《夜.上海》,中断在线观看,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三被告的基本抗辩理由是,激动影业公司不是涉案电影的著作权人,其无权主张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三被告只是向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涉案电影系由网友上传,故三被告本身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且在经营中已经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没有改变网友上传的作品内容或从中直接获利,主观上没有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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