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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律师代理群体性案件是逼群众走上访之路

限制律师代理群体性案件是逼群众走上访之路


谭敏涛


【全文】
  
  内蒙的吴瑞祥律师在代理一起群体性纠纷案件中,接到司法局的文件通知,说是按照司法局文件,律师代理群体性纠纷,必须首先在司法局备案,而且要经过市律协审批后方可代理,否则,司法局要对律师进行相应的处罚,吴瑞祥律师就被要求停止代理活动,等待审批。这又是一起以行政权限制律师正常执业的事件,这又是一起以行政权压制法律的典型事件。律师代理敏感性案件,必须经审批,否则不能代理案件,这是哪门子规范,这是哪门子文件,胆敢以文件对抗国家法律,想明白了,我们可能也就知晓了,这仅仅是一个基层政府的司法部门,这仅仅是为了维护一方平安的行政文件。但这背后的利益纠葛却远没有这么简单。

  
  全国律协关于律师代理群体性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律师办理群体性案件,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就法律问题履行职责。律师介入群体性案件,有助于政府、企业等相对方依法行事。律师从个案入手,进行分析探讨,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有助于推动司法、立法活动和依法行政。律师介入群体性事件的益处想必地方政府比我们更深知,除此之外,律师代理案件,主要是在法律层面内解决纠纷,按照现代法治国家的标准,纠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是一国法治发展的标准。当群名不信法而信访时,这才是我们国家普法教育的失败。意见指出,律师只能通过法律途径、就法律问题履行职责。不知道这个指导意见的此处用意何在,难道担心律师以非法的方式解决群体性纠纷吗?再者,既然国务院有信访条例,那信访也当然属于合法程序,只是信访因为影响地方政府的政绩,所以将信访化为违法也不足为奇。

  
  全国律师的这个指导意见终归是指引性的,群体性案件的复杂程度也远不是指导意见这般简单,律师在群体性案件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远不是指导意见规定得这般粗浅。关于律师代理群体性案件的报告备案制度,意见指出:律师事务所接受群体性案件委托后,应当及时向所属律师协会报告,意见并未规定需要经过审批,而且唯一的手续就是承接群体性案件,应由律师事务所至少三名以上合伙人集体讨论决定,统一接受委托,指定专人承办,共同研究工作方案。这些意见的规定也就排除了对律师代理群体性的其他限制。但是为何,吴瑞祥所说的翁牛特旗司法局会下一个限制律师代理群体性案件的内部文件呢?而且对律师代理案件要求审批。这就不得不说到律师参与群体性案件对行政机关的不利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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