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执法不能不作为更不能乱作为
行政执法是政府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面对行政执法取证难,行政执法力度不够,行政执法效果难以持续等问题的时候,更应当在合法的情况下尽力想出各种合法的解决途径,而不是逾越法律的权限,胡乱执法,更不能为执法而执法。因为行政权力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成为维护公共利益有效的工具,也有可能成为侵害公民个人权力最严重的方式。在社会存在一定问题的时候,公权力能代表大多数人利益制约少数违法者。当一个恶行为出现的时候,政府能代表广大群众的善去制衡少数人的恶,而“钓鱼”执法恰恰相反,当社会出现一个恶的时候,政府并没有真正的去治理这个恶的真正来源,而是政府通过欺骗的手段诱惑一个善良的人做出恶事,然后进行处罚。这实际上是用一种恶惩罚另一种恶,本身既不合法也不合理,更缺乏依据。
(二)执法部门缺乏监督
《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指出,依法行政的一个方面就是要强化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监督分为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外部监督又分为社会监督与司法监督。正是由于缺乏监督的环节,才导致“钓鱼”执法的屡次出现。监督的失位,为行政权力的滥用留出了空间,没有了权力的监督,也减轻了执法者的责任感。造成监督失位的主要原因,一是对依法行政工作认识不够充分,认为依法行政主要体现在行政执法自身,忽视执法前与执法后的监督环节;二是过于依赖行政执法的经济效益,对于每年上千万的执法所得,行政执法监督显得力不从心,只注重经济利益而忽视法律价值。在任何时候,行政执法部门都不应该松懈行政执法监督的力量,只有强有力的监督,才能保证执法工作的合法与合理,执法工作的合法与合理才会为社会创造出更大的社会财富。
(三)执法部门缺乏对执法程序重要性的认识
很多部门往往注重实体法,轻程序法,认为只要证据准确了,程序有些错误不要紧。其实,在行政执法中,程序占有重要的地位。在违法执法案件中,大多都是因为违反了执法程序,或是疏漏了重要的执法环节,而导致违法执法案件的发生。在“钓鱼”执法中,执法者对于调查取证环节的放任,对于相对人陈述、申辩权利的疏忽都导致了不当执法的发生。执法部门应当对执法程序更为重视,执法程序的规范是依法行政的重要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