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钓鱼”执法违背了程序正当的要求
无以规矩,不成方圆。一个社会没有规则就很难建立。规则分为实体规则与程序规则,而程序规则又往往与公平、正义、秩序紧密相关,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季卫东教授在《法律程序的意义》一文中讲到:“程序是国家与公民个人之间的纽带”。一个国家往往通过对程序规则的制定来约束不正当行为的产生。针对行政程序,它应通过预设的立法程序法律化,使其具有可控制行政行为合法、正当运作的强制力量。行政行为的正当程序要求在对相对人作出不利的决定之前,必须事先告知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钓鱼”执法则省略了这些法定程序,通过诱骗的方式栽赃当事人,然后逼迫当事人签署放弃陈述申辩的声明,从而达到进行处罚的目的,这明显违背了程序正当的要求。另外,国家公职人员面对作为当事人的受害者与“钓钩”者,在没有在核实的情况下就确信“钓钩”者的言辞,这显然也不合乎程序正当的基本要求。
(四)“钓鱼”执法违背了诚实守信的要求
作为国家权力象征的政府机关,应当对自己作出的行为坚守信用,维护国家机关诚实守信的形象。政府作为公权力的集中行使者,应当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作为社会公信力最高的政府应当保证行政行为的真实、守信、公平、公正。在“钓鱼”执法中,政府利用“钓钩”者设圈套诱使普通公民做出违法事实,然后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严重影响到政府在公民心目中诚实守信的形象,也严重影响了社会诚实守信的风气。“民无信不立”,诚信政府是诚信社会的基础,政府如果无视诚信的价值,将导致整个社会基于一个无信的基础建立,这对一个社会的危害是巨大的。政府应当带头做好诚实守信,丢失诚信的代价往往比具体的处罚数额重的多。
(五)“钓鱼”执法不符合权责统一的要求
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应为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一切有关行政执法工作,都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国家公职人员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在“钓鱼”执法中,为获取违法证据充当“钓钩”的人员均为社会人员,他们本来就不应该参与行政执法;而在“钓鱼”执法中,这些人往往没有社会责任感与制度上的制约,导致这些“钓钩”可以肆意妄为。在调查取证过程由社会人员承担起调查取证作用的行为显然与依法行政中权责统一的要求不统一。
三、“钓鱼”执法体现出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