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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民法百年中的侵权行为法

日本民法百年中的侵权行为法


刘荣军


【全文】
  
  一 法律渊源和内容

  
  (一)渊源

  
  日本民法中的侵权行为一词是用汉字“不法行为”表述的,它与我国法律中的“侵权行为”含义相同。

  
  日本侵权行为法的渊源可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侵权行为法的基本原则作了一般规定的日本民法。即1896年制定的日本民法典第5章(第709条至第724条)。这里就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义务、责任范围、损害赔偿、免除条件等内容作了规定。其中第709条规定了过失责任的基本原则,在第714条以后规定了无行为能力人的监督义务责任、使用者责任、土地工作物责任、动物占有者责任,第719条规定了共同侵权行为,第720条以后主要规定免责、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内容。这些基本规定,对于日本侵权行为法的后来的发展产生了重要作用。

  
  第二部分是针对特殊行业规定的特别法。迄今为止,具有侵权行为法内容的特别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十部。①关于失火责任的法律;②不正当竞争防止法;③矿业法;④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⑤国家赔偿法;⑥自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⑦关于核损害赔偿的法律;⑧部分修改大气污染防止法和水污浊防止法的法律;⑨油污损害防止法;⑩产品责任法。这些特别法构成了日本侵权行为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应该说,民法中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毕竟过于抽象和原则,且一经制定,则基本上没有修改,而特别立法则是根据社会发展的要求在不同时期制定出来的。因此,特别法往往能够反映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轨迹。

  
  第三部分是判例。在日本,尽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判例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一些判例,例如,最高法院裁判的判例常涉及法律的具体适用中的解释问题。而且,由于作为终审法院的判决具有的既判力作用,实际上,一些判决所发挥的作用可以等同于法律。在日本侵权行为法的发展历史上,判例同样发挥了法律意义上的重要作用,从而被视为法律渊源的重要部分。一些有名的判决,例如云石卫门案件(大审院大正3年7月4日判决),涉及著作侵权中权利侵害的要件构成问题,大阪碱案件(大审院1916年12月22日判决),涉及过失的构成及界定问题,以及50年代的交通事故诉讼、70年代的公害诉讼案件等等,都对日本侵权行为法的发展产生了不可忽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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