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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文化传统与现代人权观念

  
  当我们回到中国的传统,正如在西方的情况一样,我们可同时找到一些与现代人权观念相融的、甚至是有利于其发展的元素以及一些与这个观念有矛盾的元素。前者的例子包括儒家思想中的“仁”的基本概念(这是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最根本性的伦理原则)、对于统治者施行“仁政”和“德治”的道德要求(而统治者必须首先“修身”,并以身作则,为被统治者提供道德上的好榜样)、重视统治者征询民意的价值(并要求统治者赢得民心而不只是人民在外表行为上的服从)、肯定每个人在道德上的自主性和可完善性、相信人性本善和“人皆可为尧舜”(即肯定所有人在求学、进行道德修养和达到个人成长方面的能力的平等性)、关于人是万物之灵、人在天地之间有特别尊贵的地位的人文思想以至对于“天理、国法、人情”的立体道德世界的认识。

  
  至于中国传统中与现代人权观念大相径庭的元素,则包括在被视为“天子”的皇帝手中的绝对专制权力、由士大夫阶层构成的统治阶级自视为人民的“父母官”的思想(因而导致家长式的统治、否定从下而上的政治参与)、等级分明的社会和伦理关系(例如关于君臣、父子和夫妇的“三纲”,在这些关系中都是一方享有绝对的权威,另一方却有绝对地服从的义务)、对于社会和谐的重视和把个人融入家族之中的倾向(这两者都不鼓励个人主张他自己的权利,又对于个人的主体性和自主性有所压抑)、残忍和不人道的惩罚方法、“文字狱”等等。

  
  正如在西方传统的情况,中国传统如果继受现代人权观念,也可根据一些传统的价值标准来评定为一种在道德上有积极意义的发展;这些传统价值观念包括儒家思想中的仁义之道及它对于每个人的性善、理性、道德自主性和在学识、品格和心灵上趋向成长和完善的可能性的信念。进一步说,若干较晚期出现的人权观念,甚至可被理解为与传统中国文化的价值观念特别相融。这些人权观念包括例如接受教育的权利,因为儒家文化特别重视教育,只有通过教育,蕴藏在每个人心中的美善的可能性才能真正体现和发挥出来。此外,在人权思想中较晚期出现的关于各种弱势群体的权利(例如妇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士的权利),也与儒家的仁爱理念中对于社会中较不幸的人的特别照顾,互相呼应。再者,当代思想家理查·罗迪(Richard Rorty )指出(注:RichardRorty, "Human rights, rationality, and sentimentality/, inStephen Shuteand Susan Hurley( eds. ) , On Human Rights: TheOxford Amnesty Lectures 1993(New York:BasicBooks,1993),PP.111—134。),确保人权得到实现的最佳办法, 便是培养和扩展人们对于自己的民族、文化或社会共同体以外的人的同情心;与此观点不谋而合的儒家的“天下一家”的“大同”思想;儒家所主张的也是人的仁心或同情心的逐步扩展,首先是自我的道德修养,然后是关心与自己有某种家庭或社会关系的人(如家人或朋友),然后再把这种关爱之情进一步扩展至离自己更远更远的圈子里的人,直至全人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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