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的讨论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人权并非属于现代之前的西方文明;人权是现代的发明创造;人权思想的兴起和全球化,可以理解为人类的道德进步的一种象征;随着人权理念的建立和普及化,人类道德意识可说是经历了一个量子性的跳跃。现在让我们看看现代人权思想和讨论的发展对于中国文化传统的意义。
中华文明在绵延3000多年的历史中,曾经在很多方面取得了辉煌的成就,这是值得我们中华民族引以为荣的。悠久的历史产生了深厚的传统,而传统则塑造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人的理性思维、道德判断、价值观念和理想追求,都是植根于他们所身处的文化传统的,似乎并不存在着任何超越和独立于传统的关于理性和道德的绝对的、客观的标准。没有了传统或者脱离了传统,我们便没有可能进行思考和对事物赋予意义。这便是麦金太尔(Alasdair Maclntyre )和伽德默尔( Hans-Georg Gadamer)等当代思想家的洞见。 (注:参见麦金太尔著:《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万俊人等译,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版;伽德默尔著:《真理与方法》,洪汉鼎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92年版。)那么,以中国文化传统为出发点,应对现代人权观念作出怎样的理解和评价?
这个问题在形式上或结构上与下面这个问题并无不同:从“前现代”的西方传统的观点或角度,会怎样看现代人权观念。由于这不是本文的主题,我们只可以很简单地处理这个问题,目的是显示一个可能的答案的形式。我们可以这样说:在前现代的西方传统中,存在着若干与现代人权观念相配合的、甚至是对现代人权观念的兴起有所贡献的元素。这方面的例子,包括基督教思想中对每一个人的与他人平等的价值和尊严的肯定、西方古典文明里在普遍的人性观念和理性观念的基础上建立的“自然法”概念、蕴藏于古罗马法中的法定权利的意识和欧洲中世纪的具有民主色彩和利益代议性质的政治组织。
同时不容否认的是,在前现代的西方传统中,也存在着若干与现代人权观念相违背的元素。正因为此,我们才说现代人权是一种新的发明。这些元素包括例如在宗教上的不容忍和对所谓异端分子的迫害、残忍和不人道的惩罚方法、奴隶制度、农奴制度、贵族的特权(即否定法律之下人人平等)、专制君主的权力的任意行使以至君权神授的思想。
虽然如此,但当人权观念在现代诞生后,生活在西方传统中的人却可以给予这种人权观念正面的评价,并肯定它为进步的一种表现;而在这一判断过程中,采用的标准或原则仍是在西方文化中固有的、传统的,例如基督教义中的博爱精神和它对所有人的平等尊严和价值的肯定。由此可见,一个传统是可以逐渐演化的,甚至可以更新自己,但在这个过程中,仍然动用着传统中原有的道德和精神资源,从而造就了这个传统中一些原有的、很多时候是相互冲突的元素的重组和新陈代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