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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的一条意见

  
  这里需要提及的是,《德国民法典》规定了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同时将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相联系的物的使用收益、物的消灭毁损和对物支出费用的请求权,明定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从请求权,并不科学。王泽鉴教授在阐述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的权利义务时指出,物的使用收益、物的消灭毁损、对物支出费用“对此三个问题,本得适用民法一般原则,即关于物的使用收益,依不当得利;关于物的灭失毁损,依侵权行为;关于对物支出费用,依无因管理或不当得利。”。并指出,德国民法“明定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从请求权,其条文繁杂,区别过于苛细,解释适用上争论甚多,颇滋疑义”。他认为现行民法典(按:指现行台湾地区的民法典)“系采日本民法典及瑞士民法立法例,尚称简明。”[3]我国《物权法》占有编规定了返还原物和与其相联系的孳息、物的毁损灭失、对物支出的费用问题,从而避免了如果借鉴德国民法的缺陷。加上《草案》中的返还财产请求权作为一种非债权请求权,返还财产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或者另行规定长期诉讼时效,有利于对物权的保护。明确侵权责任法中的返还财产请求权为一种非债权请求权,从而严格区别了物权与债权,使物权与债的体系更加清晰。

  
  总之,返还财产责任是基于侵占他人财产发生的责任,受侵权人请求返还财产属于一种非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不适用诉讼时效或者另行规定长期诉讼时效。如果将返还财产理解为损害赔偿之债请求权,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适用一般诉讼时效或者短期诉讼时效,侵权责任法中的返还财产责任就成为多余的无用的条文。这样解释不符合侵权责任法的基本原理,会形成侵权责任法自身体系矛盾。这样理解的实质是,按照德国物权法的原理,将返还财产(原物)请求权认定为物权请求权;换句话说,就是将侵权责任法变为侵权行为之债法。

【作者简介】
魏振瀛,男,河北省威县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领域为民商法学。
王轶,民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
王成,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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