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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的一条意见

关于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的一条意见



——返还财产责任的归责原则

魏振瀛;王轶;王成


【全文】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以下简《草案》)第一章一般规定中有两个条文对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作了概括规定,即:第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7条规定,行为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对这两个条文应当理解为是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整体性规定,涵括了八种侵权责任方式的归责原则,不同于侵权行为之债法仅是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草案》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中的第21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这一条的归责原则属于第7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草案》对返还财产责任的归责原则没有明确规定,对此会有不同的理解。我们建议增加一个条文:行为人侵占他人财产,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返还财产。理由如下:

  
  一、《草案》规定了多种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不同性质的责任方式应当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返还财产主要是指返还动产或者不动产,即返还原物,还可以涵括返还金钱。返还财产是指返还原有的财产,不以造成实际损失为必要条件,因为《草案》是将“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分别规定的,是两种责任方式,其性质不同,其归责原则也应不同。《草案》应当规定返还财产适用无过错责任。

  
  建议条文中的“侵占他人财产”,是指无权占有或者侵夺他人的财产。被侵权人请求返还财产可能与根据《物权法》上占有编规定的请求返还原物发生竞合,但仅是返还财产(原物)的竞合,与返还原物相联系的孳息、赔偿损失和费用承担不发生竞合。侵权责任法上增加这一条,有利于充分保护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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