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侵权责任法立法:功能定位、利益平衡与制度构建

  

  1·侵权责任法宪法


  

  关于宪法与民法(私法)的关系,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19]我倾向于认为:首先,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或者“母法”,其他法律的制定必须依据宪法,而且不得与宪法的规定相违背或者抵触。其次,民事权利大多源于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但是民事权利更加细化并以保护特定的财产利益或者人身利益为己任。再次,宪法对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与民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侧重点和所界定的义务主体不一样。前者的义务主体是国家机关和公共机构等,后者的义务主体则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最后,宪法对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护方法与民法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也不一样。侵权责任法是民法保护民事权利(主要是绝对权和相关的利益)的主要制度。


  

  在侵权责任法立法过程中,有一种权益泛化的倾向,部分学者试图通过侵权责任法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如休息权、劳动权、受教育权等统统纳入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这样的观点并不正确。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权益主要是私法上的权益,私法上的权益与公法上的权益有区分之必要。学界称之为“宪法司法化”的“齐玉苓”案件,对有关批复的理解言过其实。[20]在我国,宪法不能被司法判决直接援引成为判案依据,这是由宪法解释、法院的功能等主要因素决定的。[21]应当将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加以保护的民事权益明确列举在侵权责任法中,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不应允许直接援引宪法条文判案。


  

  2·侵权责任法与工伤保险制度


  

  近年来有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即如何处理一般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付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虽有规定,但是理解上易生歧异。[22]高级法官、学者的观点也存在较大分歧。[23]争议的核心是:是否赋予工伤事故的受害人双重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第三人致害的情况下是否赋予工伤事故受害人可选择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笔者对这一问题的基本想法是:


  

  (1)工伤保险制度和雇佣契约制度过去都曾经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在过去五十至一百年的时间里,这些制度相继从民法中分离出去,不再属于民法的一部分。对于工伤受害人的救济应当向前看,而不是回归一个世纪以前的老路子。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