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立法:功能定位、利益平衡与制度构建
张新宝
【摘要】
侵权责任法具有以损害赔偿为中心的多重功能,应当平衡保护受害人和加害人。立法模式应当采取一般条款和全面列举的模式,处理好一般侵权法与特别侵权法的关系。在外部,需要理顺
侵权责任法与
宪法、工伤事故
保险法以及
合同法的关系。
【关键词】
侵权责任法;功能定位;利益平衡;制度构建
【全文】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制定,一方面需要对已有的法律资源包括立法和司法解释经验进行整理和提炼、对国(境)外的理论和实践经验加以借鉴和移植,另一方面则需要站在理性思维的高度重新审视侵权责任法的功能定位、利益平衡和制度安排问题。侵权责任法立法中的一些观点分歧,从某种意义上来说,都需要通过这样的理论分析来求解。
一、侵权责任法的功能定位
(一)关于侵权责任法功能定位的三种学说
我国学者关于侵权责任法功能定位之见解,有单一功能说(补偿功能)、双重功能说(补偿功能与预防功能)和多重功能说三种主张。[1]主张多重功能说的学者认为侵权责任法具有补偿功能、惩罚功能和预防功能。[2]也有人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除了补偿与预防(教育)功能外,还有创设与保护民事权益、分散损害与平衡社会利益的功能。[3]王利明教授在肯定侵权责任法多重功能说的前提下,分别讨论了侵权责任法的补偿功能、保护与创造民事权利的功能、维护行为自由的功能、制裁和教育的功能、预防和遏制侵权行为的功能。[4]在最近的文章中,王利明教授强调了侵权责任法的补偿功能,认为侵权责任法主要是救济法,或者说侵权责任法主要是救济受害人民事权益所受损害的法律。[5]
在这些学说中,侵权责任法多重功能说无疑具有更大的合理性,也与世界范围内侵权责任法的发展状况和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司法审判实践相吻合。因此,我国多数侵权责任法学者采多重功能说,即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功能应当定位在补偿(填补损害)、预防侵权行为、惩罚加害人等多个方面。但是,在这些功能中,哪一个处于主导地位,这一处于主导地位的功能如何在学理上加以表述和在法律制度上得到体现,则需进一步探究。
(二)作为主要功能的填补损害
侵权责任法的多重功能并非同等重要,应有主次之分。这既是我们认识事物包括认识法律现象的一个常识性判断,也得到了国外比较法经验和我国法制经验的实证检验。单一功能说、双重功能说和多重功能说的观点尽管分歧较大,但它们之间存在的“公约数”是补偿功能(准确的表述应为填补损害功能),这表明了一个共识:填补损害的功能才是侵权责任法最基本的功能。如果说这样的结论是正确的,那么就意味着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立法体系应当主要围绕侵权责任法的填补损害功能展开。只有充分发挥侵权责任法这一主要功能,同时兼顾其他次要功能,才可能建立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科学立法体系并作出合理的制度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