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指出,公共安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要前提,而交通安全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将酒后驾车行为有选择性地犯罪化,符合和谐社会背景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
《新华网》认为……酒后驾车或醉酒驾车这类恶意违法行为,在斑马线上画上爱心图案根本起不到保护行人生命的作用。一个个无辜生命逝去之后,我们要反思的是当地交警在执法层面对酒后驾车、飙车超速等的打击力度是否足够强大,国家立法层面对酒后驾车、飙车等恶性违法行为的法律威慑力是否足够强大。让马路上的行人在汽车社会中有充分的安全感,让他们的生命权得到强大法规威慑力的保护,这也应当是我国汽车社会法规调整的主要驱动力。
《齐鲁晚报》指出……从法律上讲,醉酒驾车涉嫌危害公共安全,对其采取刑事制裁完全可行。而且,如果规定醉酒驾车应当负刑事责任,而不是等到发生事故后才追究刑事责任,则有利于从源头上遏制醉酒驾车行为,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人民网》表示,交通安全工作关系到群众的生命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怎么强调都不过分,用怎样的手段来强化这一理念都不为过。对酒后驾车施以重典,既体现了立法对于诚信驾驶的推崇,又是对社会公平和对生命的无限尊重。对《
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相信诸多大众都在翘首企盼,并乐见其成。(来源:解放日报《酒后驾车,该不该入罪》)
《
道路交通安全法》起草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顺安看来,违法成本太低是酒后驾车现象普遍的一个原因。他说,提高行为人的违法成本,有利于提高社会整体的安全意识和生命意识。“加重对酒后驾车的处罚,不仅要追究治安责任,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否则,随意违法的行为就难以治理。” “可以把终身禁驾引入到法律中,但处罚要有个梯度,不能因为一次轻微酒后驾驶就终身禁驾了。”“明知酒后驾车可能危害他人而故意为之,这不应该算是过失,而是故意的一种。”王顺安教授说,即便是在造成严重后果后,按属于过失犯罪的交通肇事罪处罚就明显偏轻了,而如果按照危害社会安全罪处理的话,则又偏重,“按照罪刑法定以及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酒后驾车应该单独入罪。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季卫东表示,要求对恶性交通事故的肇事者加重法定刑的主张是不无道理的。正是基于同样的考虑,中国台湾、香港地区的有关立法,另行设置了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以便对因无证或酒后驾驶或飙车等引起的恶性案件提高制裁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