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酒后驾驶罪
——从香港酒后驾驶罪谈起
苟亿强
【摘要】6月30日,南京一司机醉酒驾车肇事致5死4伤。7月23日,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对醉酒、无照驾车致4死1重伤的司机孙某一审判处死刑。8月4日晚9时,浙江杭州一豪华越野车撞死一16岁女孩,后经公安机关鉴定,肇事司机属酒后驾驶……接二连三的恶性交通事故中,“酒后驾车”频频被提及。一时间,如何严惩“酒后驾车”成了市民街头巷尾谈论的焦点。(人民网-人民日报09年8月12日)
【全文】
1、本罪的概念:酒后驾驶罪又称酒精或药物影响下的驾驶罪,是指在受到酒精或药物的影响不能正常控汽车时,在任何道路上驾驶,企图驾驶或者负责汽车的行为。
2、本罪的构成:(1)罪的场所必须是公共道路上。(2)犯罪行为表现在道路上驾驶,企图驾驶或者负责汽车。所谓驾一般是指行为人故意控制装置使车辆行驶。所谓企图驾驶如行为人在酒精或药物影响下,不适宜驾驶或没有点火钥匙,但是却坐在司机位上并度图开车,或者将其他钥匙插入点火器,试图控制汽车。所谓负责,是指行为人与车辆之间有紧密联系。例如王将汽车交负李之前,王对此车仍是负责状况。如果行为人不是车主或保管和使用车辆的人,而且最近没有驾车,只是被发现坐在车中或与车有关联,就应查明行为人是否负有管理和使用之责。困此,行为人是否对车辆负责,属于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3)须是受到酒精或药物影响下,致使不能正确控控制汽车。所谓药物,根据有关判例,是指任何可以用于治疗,减缓或帮助有疾病的人消除痛苦的任何物品。行为人是否受到酒精或药物影响,致使不能正确控控制汽车,需要从行为人本身及驾驶时的善加以判断。如行为的呼吸中以闻到酒精的气味,目光呆滞,或说话含糊不清,或行为反常,或引发事故等,证明这种犯罪的状况的责任属于控方。
3、本罪的刑罚:根据《道路交通条例》第39条规定:本罪属于混合犯,经公诉程序定罪,可以处罚金2万港币及监禁3年,经简单程序定罪,属于于初犯的,可处罚1万港币扩监禁6个月,属于再犯或多次犯,可处罚1.5港币及监禁1年。
4、此罪与彼罪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