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政府采购案之真正意义
陈晓云
【全文】
政府采购,横跨政府与采购两块,至少涉及行政与经济两大核心领域,所以,其中无论是政府方面的行政积弊,还是采购方面的经济问题,都很容易引发社会对政府采购的关注,格力政府采购案自是概莫能外。
格力政府采购案,在我们向广州荔湾提交民事诉讼材料后,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但远未结束,其所引发的讨论仍旧如火如荼。
讨论涉及方面众多,不乏感性与精彩,但对于格力政府采购案的真正意义,却似乎着墨不多,也可能与政府采购的所涉及的专业性不无关系,又抑或过于纠缠事件本身使然。
格力,就技术实力而言,为行业内龙头企业;就市场份额而言,格力的市场遍布全国,不致出现失一城满盘皆覆的情形。然而,恰恰就是这么个企业,在此次番禺区中心医院的政府采购中不可谓结果不惨烈。
倘若,此次不是格力发力,而是换作其他中小企业,而这一企业其技术不是那么好,其名气不是那么大,其实力不是那么强,领导风格稍微温和一点,面对当前政府采购供应商救济缺陷,其结果又会如何呢?
估计该企业很可能连质疑、投诉的勇气都无,更遑论耗时费力提起行政诉讼,乃至民事诉讼,其中存在的问题最终仍将不了了之。
合同虽已不在,但格力并未就此停止自己的脚步。我们曾经寻寻觅觅企业的社会责任,其实,企业的社会责任一直就在身边。
政府采购法出台已满七年、
招标投标法更已过十年,其他相关法规也出台若干,但效果究竟如何,格力政府采购案从质疑到投诉,再到行政诉讼,直至民事诉讼,整个过程无疑给我们提供了一个全面而又典型的审视机会。
美国政府采购法(FAR)开宗明义提到,倘若政府采购中某些行为出现集体偏离(class deviations)时,那么应对美国政府采购法(FAR)相应的部分重新审视。
因为,程序正义固然重要,但若屡屡得出的是非正义结果,那么这种程序本身定然不乏问题,如若不修正程序,倒不如不要,否则徒增某些人的遮羞布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