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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学生在法学院应该学什么——答友朋书之一

  
  而我一再强调的法律思维,其实我们还远远没有深入领会,只是看到一个案件后马上想到现行的法律条文是如何规定的。以三段论式的解决问题方式给司法案件以解决之道,我不是说这样的方式不为可取,只是,司法案件的疑难与复杂,律师专业技能的高深与低略,有时就是以他们面对复杂案件的态度和应对之策衡量的,而不是简单一个案件,一位律师能处理就说明他的专业水准高。

  
  真心期望,我们关注社会热点法律事件的举动可以渐趋造就自己的法律思维和提升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但是专业的思维加专业的技能并不排斥大众的一般的解决问题之道。就如,最高法现在宣称的重回到“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有学者持批评态度,因为好不容易我们在向法治国家的目标前进,你最高法忽然一转弯就重新回到了可能的“人治”社会。相信或是确信法官的个人威望,案件的审判结果也是以法官的个人威望为基础,这样的司法现实难免不让苦苦追求法治进程的学者汗颜。这些关于学界的讨论,在律师是否需要学习理论的争辩上,我有诸多话要说,作为适用法律的律师,如果不懂得立法背景和立法技术,难免他会不懂得如何适用法律,在面对疑难案件的律师群体中,往往是理论功底深厚者胜出。我们的法学院一味的向学生灌输理论知识,但是却少有将理论知识予以推动实践的方法进行阐述,毕竟,学生的应用场地多为真实的司法实践,而关于理论的探讨又何尝不是为了指导实践呢?法学院在实践能力的培养上未予重视,亦在理论知识的灌输上向学生传达了一个错误的信息——将理论和实践的天然分离,而这种天然分离的后果就是我们的法学学生在理论上既不懂得如何分辨,也不能在实践上很好的应用理论。

  
  而我们的关注着眼点绝不能应限于理论,更可以预示出司法实践会出现什么问题。我们又何以以自身的预见力和判断力给司法实践和和司法未来一个满意的答复。媒体上层出不穷的司法案件,有时对学者都是个难题或疑难案件。而深处司法源头的法官又何以采取既让民众满意又让学者赞同的举措呢?我们埋怨司法的擅断者,我们排斥司法的一意孤行者,而内心满怀司法良知的法官又何尝不想以自身的才能将案件铸就成经典。只是,限制他们的可能并不是预断者的无能,也不是司法践行者的一厢情愿,有时一厢情愿的前提是我们并非身不由己。受到限制的才能展示永远都暗含着难以充分尽显的可能。所以,让真正有才的人尽显才华,让真正有能的人展现能耐,我们前期给他们的限制只会扼杀创造性的发挥。司法也绝不是仅仅向学生灌输法条和理论就可以生产一位合格的法官,我们的法学院欠缺的就是这种职业化的教育,她没让学生明白,自己到底学习了法律要做什么,又能做什么?当学生迷茫时,作为法学院中的教学者,你们又作何感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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