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要实行轻简、重繁的程序设计,即对轻微刑事案件尽可能适用简易化的程序,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并使当事人尽快摆脱讼累,减轻负担;对重罪案件尤其是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的处理则应该适用严格程序,以充分发挥缜密的程序所具有的查明事实与保障权利的机能,确保案件质量。
第二,要推进协商性司法与恢复性司法,努力探索新型案件解决方式,如刑事和解制度、暂缓起诉制度等,以实现程序分流,及时化解矛盾,终结诉讼。
第三,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并据此进行有别于成年人的程序设计,这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要充分认识检察机关在实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方面的重要作用,赋予检察机关充分的起诉裁量权,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注意公诉权行使的目的性与谦抑性,同时要注意逮捕权运用的必要性与中立性,并在查处职务犯罪中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作者简介】
卞建林,现任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博士研究生导师。田心则,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2001年)、诉讼法学硕士(2004年)、诉讼法学博士(2007年);2007年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流动站。现就职于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注释】例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实体真实与法律程序的统一等。参见樊崇义等:《
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题研究报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林钰雄:《
刑事诉讼法》(上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III页。
前引,第4页。
《辞海》(缩印本),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年版,第1752页。
田心则:《刑事诉讼中的国家权力与程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10页。
龙宗智、左卫民:《诉讼机制的社会意义》,载《中外法学》1992年第5期。
卞建林:《刑事诉讼的现代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版,第8页。
参见陈永生:《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第95页。
陈光中、徐静村主编:《刑事诉讼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6页。
刘涛:《刑事诉讼主体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1页。
陈瑞华:《刑事审判原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21页。
克劳思·罗科信:《
刑事诉讼法》,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柴发邦主编:《体制改革与完善诉讼制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5页。
范剑虹:《欧盟与德国的比例原则——内涵、渊源、适用与在中国的借鉴》,载《浙江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第99页。
苏惠渔、孙万怀:《论国家刑权力》,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4页。
参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2006年12月28日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2007年1月29日发布。
龙宗智:《通过程序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载《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第9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