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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科学构建论纲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贯彻谦抑原则和比例原则,将会对制度的构建和程序的设置产生以下影响:首先,应当确立一事不再理、一罪不二罚原则,不允许对业经生效判决确定有罪或宣告无罪者就同一行为再予追诉与惩罚。这一原则鲜明地体现了国家刑罚权的有限性和自我控制的意图,即国家对同一被告人的同一犯罪事实只应拥有一个刑事追诉权,只有一次追诉机会,无论结果如何,该追诉权都告耗尽,此后,不得就同一被告人的同一犯罪事实再次追诉和惩罚。据此,应当检讨我国现行的刑事再审制度,对提起不利于被追诉人的再审事由应作出严格限制。其次,应当区分任意侦查与强制侦查,实行强制侦查法定原则。任意侦查是指侦查行为的采取以相对人自愿为前提,不对相对人的正常生活和基本权益强制性地造成损害。强制侦查则指为了收集或保全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而通过强制方法对相对人进行的侦查,如人身羁押、住宅搜查、财产扣押等。为了防止国家侦查权的扩张使用而对人权造成侵害,各国宪法和法律普遍要求侦查行为应当尽可能不用或少用强制手段,而强制侦查仅在例外情况下根据法定程序并经司法审查批准方得进行。这正是对国家权力行使的谦抑性方面的要求。再次,在采取强制性侦查行为或强制措施时,要进行必要性与适度性方面的考量,将强制性侦查或强制措施控制在必要的限度内,切实纠正有罪必捕、以捕代侦等滥用强制措施的现象。


  

  六、贯彻宽严相济政策,探索新型诉讼程序


  

  在现代国家的法治环境下,法治的特征决定了刑事法律只是类型化的标准,最终必须通过国家刑罚权的具体运行而实现,而在运行的过程中,必将包含对社会背景的认知水平和政策导向,所以法治规则为国家权力的行使提供了标准,刑事政策则为刑事程序法治的实现提供了途径。[15]对刑事诉讼制度科学构建的探讨不能游离于党和国家所制定的刑事政策之外,否则,刑事诉讼制度将因其社会性的缺失而丧失科学性。2006年,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在《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随之,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贯彻该政策的决定。[16]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出台,改变了我国已经实行了20多年的“从重从严”的高压政策。在制度理念上,它既是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对构建和谐社会这一总体目标的呼应,也是在现代社会条件下对犯罪认识趋于理性化的反映,是对我国惩治犯罪传统经验的扬弃继承和对西方国家“轻轻、重重”复合刑事政策的学习借鉴。贯彻这一政策对于矫正和克服长期以来存在的重刑主义弊端,从而更加适度理性地运用国家刑罚权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可以预期的是,这一刑事政策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成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主导性政策并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科学构建产生深远影响。宽严相济要求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对刑事案件以及刑事被追诉人的处理要“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互补,宽严有度”,而此种“宽严”的标准虽然主要是由刑事实体法意义上对案件与被追诉人处理的严厉与宽缓程度所决定,但是,因为刑法的适用、刑事政策的贯彻,需要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实现,所以“刑事程序的设置与运行状况对政策的贯彻将产生很大程度的减损或增益的作用”。[17]因此,从程序的角度思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是摆在刑事诉讼理论界与实务界面前的一个重大的现实课题。当前有些部门已经开展了一些具体制度的改革探索与尝试。笔者认为,将来改革的重点可以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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