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审查的中立立场
郑磊
【摘要】在桑斯坦教授看来,美国宪法审查制度正偏颇地运行着:一者,保守地将现状看成中立、公正的基线,任何对现状的背离都被看作是派系私见;二者,企图令
宪法意义的确证只能求诸于最高法院的决定。这背离了法院乃审议民主之精致系统中的参与者角色。在审议民主这一目标下,法院应奉行以宁窄勿宽、宁浅勿深之判决为常态的司法极简主义,运用忠实于文本、结构和历史的三层结构的解释方法,实现
宪法审查的中立立场。
【关键词】违宪审查;审议民主;司法极简主义
【全文】
根据桑斯坦教授的主张,美国宪法是偏颇的。或许更准确但冗长的表达是:美国宪法的运行状况所体现的宪政框架是偏颇的。如《偏颇的宪法》一书的扉页所写,这种偏颇集中体现在两个方面:在第一层意思上,“它是有偏见的。当下的宪法把现状看成是中立的、公正的,任何对现状的背离都被看作是派系私见。”[1]另一层意义的偏颇是,“只能求诸于最高法院的决定才能确证宪法的意义”,这种判决十之八九是宪法审查权的运营。两者既是宪法之偏颇的体现,也是导致偏颇的原因;前者之偏颇是本源性的,后者或隐或现地体现并进一步巩固着偏颇的现状,两者相互交织,成为桑斯坦教授批驳的靶子,依仗宪法审查权所形成法院中心论(court-centeredness)难免成为靶子上的一环。
一、宪法审查的目标设定——实现审议民主
在桑斯坦教授那里有这样一个基本认识:“制宪者最重要的目标在于审议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的创设。”[2]于是,此制宪目标必然与宪法的中立(neutrality)允诺相挂钩,这一许诺要求法官在宪法审查权的行使中秉行中立立场。“这样的中立观涵盖了一个重要的真理:法官的确有忠诚于已制定的法律文件的义务。”根据这一义务,可以得出以下标准:“任何通达的解释体系都必须试图既限制解释者的裁量权,又要抑制法官在民主过程之上的权力。”[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