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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时效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票据时效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李绍章


【全文】
  
  票据权利依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产生,也依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但对票据权利的消灭问题,在票据法学上却鲜有专门研究。[1]然而,票据权利的消灭却是在票据关系推进过程中存在的一个客观事实,例如,因付款行为之完成而使票据权利消灭,这是最普遍、最广泛也是最常见的票据权利消灭形式。再如,票据的灭失也会使票据权利暂时消灭等。除了这些导致票据权利消灭的事实之外,票据时效之经过也是票据权利消灭的法律事实。

  
  一、票据时效

  
  票据权利的行使不是无限期的,它需要一定的时效期间。票据时效,也称票据权利的消灭时效,[2]是指票据权利人在一定时间内不行使其权利,票据权利就归于消灭,票据债务人就可以票据权利已超过时效为由拒绝履行票据义务。[3]票据法上的消灭时效,与民法上的诉讼时效不同。[4]从时效经过的效果来看,超过了诉讼时效,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和起诉权并不随之消灭,权利人仅仅丧失胜诉权。而票据权利则是一种消灭时效,超过了消灭时效,票据权利人就在实体上丧失票据权利。此外,票据时效较一般民法上的时效期间为短,它实行短期时效制度。之所以作出这种立法安排,是由票据法追求的票据之流通性以及商法追求的商事交易效率价值决定的。

  
  我国《票据法》对各种票据权利分别规定了消灭时效。[5]汇票持票人对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汇票到期日起2年内因不行使而消灭;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上的权利,自出票日起2年内因不行使而消灭;支票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因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内因不行使而消灭;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内因不行使而消灭。

  
  二、利益返还请求权

  
  1.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概念和性质。在第一节阐述“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时提到,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关系属于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这一关系产生票据当事人的利益返还请求权,由于其并非产生于票据法上的票据关系,所以严格来说,利益返还请求权并不属于票据权利范畴。但这项权利却与票据权利密切相关,为了阐述之便,将利益返还请求权置于“票据权利”一节进行专门介绍。前文已经提到,票据法实行短期消灭时效制度,旨在实现票据的流通功能,保障票据的流通安全。在这一制度背景下,如果持票人稍有疏忽,未遵守短期时效的规定,则有可能丧失票据权利。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受到损失的同时,票据的出票人或承兑人则有可能因此获得了利益。[6]于是,为了平衡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利益,补救有关当事人的损失,票据法规定了利益返还请求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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