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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宪法法院的必要性

  

  建立宪法法院是落实司法独立的要求。西方国家的宪法规定了司法权的独立,主要有:非司法机关,非按司法程序,不得对任何人加以逮捕和审讯;法院在审判中只服从宪法和法律,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一个法院的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预;法官在审判时,按“自由心证”和“无罪推定”原则办事,不受各方面意见包括检察官控诉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虽然没有西方意义的司法独立,司法独立确是中国司法的发展方向。就目前来说,我国宪法也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但实际上,法院的审判权经常受到政治的粗暴干预和干涉,尤其受到执政党的干预和干涉,党权高于宪法、权力大于法、人治代替法治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罪推定甚至成为执政党滥用权力的理由,诸如“双规”、“喝茶”、“表忠心”、维护中央权威等明显违宪的方式更使得宪法与法律形同虚设。


  

  建立宪法法院是吸取历史教训的要求。毛泽东时代是一个法律虚无主义的时代,他的跳出周期率的努力的所谓大小民主离开了法治而滑入了专制的泥潭而不能自拔,江青的名言“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彰显了对法治的嘲弄和傲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刘少奇手举宪法而无任何抗争之力表现了对法治的粗暴践踏。在毛泽东时代,每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任何保障。所有这一切,都使人们从反面认识到了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性。


  

  建立宪法法院有诸多的理由,保护人权是最基本理由,没有宪法法院,没有违宪审查机构,人权的保护就会成为一句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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