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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宪法法院的必要性

  

  建立宪法法院是融入文明社会的要求。文明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法治社会并不是法律越来越多的社会,正如塔西佗所言:国家愈糟,法网愈密。法治社会如果曲解为立法者统治,一方面会导致可怕的立法膨胀,另一方面会使法律贬值,败坏法律的质量,更为可怕的是,它将与文明社会背道而驰,走向变相的人治。法治社会只有从宪政的意义上才能叫文明社会,它必须以限制政府的一切权力为最高目标,奉行分权与制衡原则、宪法至上原则、法律下的政府原则、界分公法与私法的原则。一句话就是保护自由权利限制权力的原则。


  

  建立宪法法院是限制权力的要求。虽然我国有宪法而无宪政,但宪法里有宪政的内容,宪政就是限政,有宪政的内容,就要有一个相应的执行机构,这个机构由人大来行使不合适,因为人大的权力也应该受到限制,人大的权力不受限制也会滥用,人大立法还有很多不科学的地方,同时对多数人暴政的担心就会变成现实。这个机构由执政党来建立也不合适,否则执政党就会以人民的名义滥用权力。限政是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限制,宪政还应该包括对执政党权力的限制,甚至对执政党权力的限制构成了限制权力的核心内容。这个任务最好由宪法法院来完成。宪政是以人性恶为基调的,以野心对抗野心,以权力对抗权力是宪政的人性表述,如果相信一个政党能全心全意为人服务,就使我们远离宪法,不是进入乌托邦社会,就是进入一群披着羊皮的狼宰吃羔羊的社会。


  

  建立宪法法法院是保护人权的要求。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217A(III)号决议并颁布《世界人权宣言》。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宣言》颁布后,大会要求所有会员国广为宣传,并且“不分国家或领土的政治地位,主要在各级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加以传播、展示、阅读和阐述。”“一个人人享有言论和信仰自由并免予恐惧和匮乏的世界的来临,已被宣布为普通人民的最高愿望。”我国签署了《世界人权宣言》的国,又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与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相比较而言,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的政治权利难以得到保障,一个政治权利得不到保障的国家,已经获得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也会随时丧失。建立宪法法院,不但经济、社会、文化上的权利得到保障,政治权利也可以逐渐得到保障,使宪法尊严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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