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宪法法院的必要性
木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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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靠人只会自我毁灭,靠制度社会才能保持稳定和社会和谐,最可靠的制度是宪政制度。目前中国的宪法、法律、法令、法规的事情时有发生,权力的行使不受限制,公民权利受到粗暴甚至野蛮的破坏。只有释宪权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此无能为力,除此之外又没有其它的严格明确的违宪审查机构,因此建立宪法法院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宪法审查机构已有成功经验可资借鉴。宪法审查机构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设置宪法法院,二是有相关的违宪审查机构。宪法法院1920年首创于奥地利,其后,捷克斯洛伐克和西班牙等国相继设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国家也设立了宪法法院。具有代表性的国家有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等。它们大都以宪法或法律规定宪法法院的地位、职权、任务等,一些国家还制定有宪法法院法。除绝大多数国家称“宪法法院”外,少数国家,例如法国称宪法委员会,西班牙、厄瓜多尔称宪法保障法院,摩洛哥称宪法法庭,叙利亚称最高宪法法院等。英国、美国虽然没有宪法法院,但都有相关的违宪审查部门,英国的违宪审查情况较为特殊,因为英国是君主立宪国,没有明文的最高宪法,但不同的法律有不同的法阶,法院仍然有一定审查权。在美国,联邦系统的所有法院,包括联邦地区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都是宪法审判机关。日本的违宪审查由法院进行,地方法院或以上皆可宣告违宪的法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