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业主单独之诉的类型化
从《物权法》第78条第2款、第83条第2款的规定来看,业主共同权益与业主个人合法权益存在一定的重合性,由业主作为共同权益诉讼主体并非没有法律上的依据。根据业主诉讼请求的不同,业主单独之诉分为形成之诉和给付之诉两种,给付之诉又有消极防御之诉和积极索赔之诉之分。下面分别阐述业主单独之诉在维护业主共同权益中的作用形态。
2.形成之诉的程序设置
当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时,《物权法》允许业主个人提起诉讼撤销。撤销之诉这种典型的形成之诉即成为业主个人维护共同权益的诉讼形态。在形成之诉中,关键是协调好一事不再理原则和正当程序保障原则的关系。通常认为,形成判决有对世的效力,即对于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都有既判力。[13]然而,撤销诉讼中,如果任意将既判力扩张至争讼双方之外的其他业主,会实质性地剥夺其他业主的正当程序保障和接近司法的基本权利。因此,需要对撤销判决的效力范围进行必要的限定。
日本学者三月章认为,原告胜诉的形成判决由于形成力的对世性而对第三人产生效力,而对于原告败诉的形成判决则既没有形成力的产生,而只产生相对性的既判力,不存在既判力扩张的情形。[14]借鉴这种观点,在撤销之诉中,原告胜诉的生效裁判对其他业主产生效力,即被撤销的业主大会、业委会的决定的效力归于无效,并且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拘束。原告败诉的生效裁判对其他业主既没有形成力,也没有既判力,该判决仅对诉讼当事人生效,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业主仍然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3.消极防御之诉的程序设置
在消极防御之诉中,提起诉讼的业主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而不包括赔偿损失。提起这种诉讼请求的业主胜诉时,不涉及诉讼成果的分配;败诉时,不涉及诉讼费用的承当(提起诉讼的业主自行承当并已预交了诉讼费)。所以,消极防御之诉在诉讼程序设置方面不必过分考虑业主之间的利益冲突。但是,为了实现实质的一次性解决纠纷,仍然有必要运用既判力的片面扩张理论,对消极防御之诉的既判力进行一定的扩张——即原告胜诉的消极防御之诉的生效裁判的既判力扩张至其他业主;原告败诉的消极防御之诉的生效裁判的既判力则仅在当事人之间生效。
德国学者将既判力对第三人的扩张,分以下两种:一是只允许有利的片面扩张;二是无论是否有利均允许判决效力的扩张。既判力的片面扩张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因为在适用既判力片面扩张理论时,第三人可因其不同的地位或援引有利于原告的判决(原告胜诉判决)的效力,或不承认不利于原告的判决(原告败诉的判决)的效力而尽量提出自己的攻击防御,以图取得与前判决不同的判决。[15]根据诉讼实际实施人和诉讼结果承受人之间的关系不同,三月章将法定诉讼担当分成两种类型:吸收型的法定诉讼担当和抵抗型的法定诉讼担当,进而指出,对于抵抗型的法定诉讼担当只能采取既判力片面扩张理论,而不能“一刀切”地将既判力不加区别地扩张于权利义务承当人。[16]提起诉讼的业主要求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而不包括赔偿损失时,原告与其他其他业主之间的关系尚不能明确为吸收型或者抵抗型,但是,由于既判力扩张天然地趋向于限制甚至剥夺被扩张者的诉权,为了保障其实体权利不至于随着程序权的限制而得不到救济,学者提出了诸如上述新堂教授所列的多种补救措施。赋予被扩张者提起再审的权利并非不可行,[17]但是由于其具有滞后性,不足以充分、及时地保障权利。相对来说,既判力的片面扩张理论则可以预防性地、有效地保护被扩张者的权利。但是,适用既判力的片面扩张理论有弊端:可能使得被告对一个业主获得了胜诉,也存在着对其他业主的诉讼中败诉的风险;即使被告对每一个起诉的业主均取得胜诉结果,也使得其处于诉累之中。我们认为,这些弊端固然可能客观存在,但是对方当事人并非无可作为,恰恰相反,对方当事人可以针对剩余的业主,提出确认付义务不存在之反诉,从而避免自己反复被诉的风险。[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