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类制度变迁的供给结构中,具有行政立法权的中央政府或授权地方政府主导制度的设计与实施,其他地方政府、利益团体和个人只是制度演进的依附者,它们只能通过类似“院外游说”的方式来使相关利益在制度设计中得到体现,并取得制度演进的平衡。自1993年中国证监会成立并逐步取得行政立法资格以后,我国资本市场的多数制度建设多为行政主导,特别是最近两年,制度演进的行政主导权日益强化,集中表现为股票发行上市制度、融资融券制度和金融期货交易所制度的建设上。
3.混合型制度变迁。混合型制度变迁指政府行政权力与市场主体利益共同主导和驱动制度演进。
在这类制度变迁的供给结构中,具有行政立法权的中央政府与参与博弈的地方政府、利益团体均具有不同程度的制度设计主导权,制度最终演进方向取决于各自在博弈过程中力量对比。当行政利益与集团利益一致时,制度设计的演进方向取决于何种制度能够最大程度实现双方的共同利益。我国证券交易所在发展的中期是较为典型的混合型制度变迁案例。
二、资本市场制度设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资本市场建设可谓“平地而起”,在毫无基础并饱受争议的情况下经过16年的辛勤耕耘基本建立起了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其中部分制度设计与创新更是走在美国、欧洲等成熟市场的前列。
另一方面,制度演进总是受环境因素的巨大影响与限制。我国资本市场制度体系演进过程最主要的经验教训就是制度设计与创新设计受制于体制约束。直到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一些基础性、技术性制度依然存在重要缺陷,包括交易保证金制度、证券交易帐户管理制度、证券交易结算制度、市场监管制度和市场布局等多个方面。这些制度缺陷的存在,既有“嵌入式”制度设计与创新为适应原有制度环境而产生扭曲的原因,也有利益博弈导致局域次优均衡出现的原因,还有商业诚信文化发育不成熟的原因。主要问题集中表现为:对资本市场功能认识不足、市场自由与行政规制关系不当、市场发展缺乏科学论证、程序性原则缺失等四个方面。
1.对资本市场功能认识不足
无论是制度设计主导者还是市场参与者对资本市场功能认识均存在片面性、对迅速发展的资本市场缺乏思想准备,具体表现为:(1)片面理解资本市场功能,过于强调资本市场融资与国企脱困的功能,轻视投资功能与对投资者的保护。(2)对市场发展缺乏预见性,制度建设不能适应市场的迅速发展,如至今证监会依然缺乏清晰的法律定位。(3)缺乏对资本市场作为一个体系的认识,如在制度设计中排斥衍生品创新、证券公司制度建设中缺乏配套风险控制等。(4)受意识形态约束太多,如股权分置改革屡屡受制于“国有资产流失”的观念束缚,对市场合理的投资行为总是加以限制等。
2.市场自由与行政规制关系不当
我国资本市场制度建设过程中市场与政府之间在制度设计上的关系基本经历了自然演进型、混合型和行政主导型三个阶段。由于市场自由与行政规制之间关系始终没有处理好,造成“一放就乱,一收就死”的被动局面。
自然演进的制度模式可以充分调动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创新动力较强,但也容易产生无序的局面,制度对市场主体行为约束力不足。典型的如证券公司制度,一段时期在证券公司帐户管理、内控、资产风险管理方面几乎没有制度约束,形成后来的混乱局面。
但近年来监管机关在调整制度设计中与市场主体的关系时又逐步进行行政集权,甚至对指数的编制都进行行政干预,行政部门脱离“监管”本意,造成事实上的“行政垄断”格局,束缚了市场主体创新活力的发挥。资本市场“政策市”的特征日益强化,市场有效性渐渐削弱。主要包括:(1)对市场交易场所进行行政限制,包括行政设定交易所数量和进行行政性功能划分与限制,人为分割现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等。(2)对上市公司进行行政审核和“计划配给”,在融资制度中进行实质审查、行政决定股份公司上市地点等。(3)对市场创新产品进行严格行政审核。理论上,产品创新是市场行为,只要存在自主交易者就可以生产。目前这种严格的行政审核制度可说严重侵害了市场主体的自主权利。
3.制度设计缺乏科学系统的论证
我国资本市场制度设计的一个很大问题是缺乏科学系统的论证。具体表现为:(1)不少制度设计顾此失彼,没有进行认真的可行性研究;(2)制度设计没有系统性,不能在技术、风险、市场参与、相关领域等多方面进行配套制度的整体设计;(3)制度设计屈就于政治压力和利益博弈,而轻视科学发展规律;(4)在引进制度、进行制度移植时忽略制度生存条件,没有结合国情进行相应的制度修正,典型的如前文论证的资金与证券管理制度;(5)制度设计缺乏自主创新能力,集中表现在外国没有的或外国不成功的就惧怕等心理上。例如前面提到的创业板制度创新就暴露了这个问题。
4.程序正义原则缺失
制度设计不讲究程序、制度建设总处于利益博弈的动态过程,这是制度体系不能达到均衡、缺乏稳定性的主要原因,也使得投资者缺少合理预期能力,是市场周期性波动的根本原因。
程序正义原则缺失造成制度建设过程存在如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