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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诉讼探析

公司僵局诉讼探析


陈国利


【摘要】公司僵局在我国的公司实践中经常发生,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对解决公司僵局问题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随着新公司法的实施,在实践中呈现出许多新的问题和盲区。本文将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对公司僵局产生的原因、处理原则以及公司僵局诉讼的具体运作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期对审判实务有所裨益。
【关键词】公司僵局;司法解散;诉讼
【全文】
  
  所谓公司僵局(Corporate deadlock),是指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导致公司的有效运行机制失灵,股东会或董事会因对方的拒绝参会而无法有效召集,任何一方的提议都不被对方接受和认可,即使能够举行会议也无法通过任何议案,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一种瘫痪状态。[1]主要包括三种情况:1、两个股东各持有50%的股份;2、两方拥有相同数目的董事或者有权力选择同样数目的董事;3、小股东通过增加法定人数或投票要求的条件来保持否决的权力,并且在股东之间存在了实质的不同意见。在以上每一个状况中,公司可能实际上根本不能做出任何决定,就如同电脑死机,“几乎所有的操作键都完全失灵”。不能像正常公司那样进行有效的运作和经营。

  
  一、公司僵局的成因分析

  
  弄清公司僵局产生的原因是深人理解公司僵局的基础,也是预防和化解公司僵局的前提条件。笔者认为产生公司僵局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主体利益的差异性[2]

  
  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员工作为公司的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利益在某些方面具有一致性,正是这些共同的利益才使得公司得以组建,使公司能够正常的运转。但是股东、董事、监事、员工的利益是多元化的,这种多元化的利益使得他们在某些方面达成一致,也会使他们在某些方面相互差异,甚至相互冲突,同时个人的利益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时间、地点的变化,共同的利益整体会出现分化,从而导致冲突。而公司的运行是共同意志的结果,如果利益的差异使其无法形成共同的意志,可能使公司不能正常的运转,以至陷人公司僵局。所有的公司僵局归根结底都是由于僵局主体间利益的差异而引起或者强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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