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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价值与刑罚目的的实现

  
  (二)刑事和解对实现刑罚目的(尤其是恢复秩序)的意义

  
  刑事和解在兼顾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的基础上,通过多方参与,在犯罪事实清楚的前提下,关注犯罪原因、危害、各方态度等所有事实,并通过相互尊重基础上的充分沟通,促使罪犯更加积极地面对自己犯罪引起的责任,其他各方则会更加理性地处理犯罪和对待罪犯。这种由政府与社区共同应对犯罪的模式,由于更好地处理了政府、社区、当事人的关系,兼顾了多方利益,因而具有恢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恢复社会良好秩序的效果。而恢复秩序,正是刑罚目的的根本之义。

  
  现代刑法的内容包含着对人的尊严、价值、自由和权利的执着追求,洋溢着深厚的人文关怀。执法者应处理好法律条文与法律精神的关系,在多元价值体系中(公正、正义、自由、平等的价值考虑)寻找法律和公序良俗的平衡,最大程度地实现两者的一致。[9]“价值”、“目的”这些形而上的字眼不应只是法学家的空想,其实现必须依赖于具体制度的设计,国家、当事人在刑事和解中各得其所,为刑法价值、刑罚目的的实现找到了一条现实的路径,可能不是非常完美,但无疑是有其积极意义的。

【作者简介】
张进扬,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供职。
【注释】 (美)E·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44页
参见狄小华 查讯宇:《刑事和解程序研究——以恢复性司法为研究视角》,载狄小华 刘志伟主编:《恢复性少年司法理论与实践》,群众出版社2007年版,第71—73页
参见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9页
陈兴良:《刑法哲学(修订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
陈兴良:《刑法哲学(修订二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页
参见陈兴良:《刑罚目的新论》,载《法学论坛》2001年第3期
参见黄义华:《刑罚目的理性思辩——以法益为视点解读双层目的模式》,载《牡丹江大学学报》2006年第7期
参见韩轶:《对我国刑罚目的之理性审视》,载《武汉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
孙国祥:《WTO语境下的刑法观念重构》,载《江海学刊》2002年第5期,第1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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