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价值与刑罚目的的实现
——以刑事和解为视角
张进扬
【摘要】刑事和解作为一种解决刑事案件的程序性机制,在尊重受害人,促使被告人认罪悔罪、改过自新等方面显示了其优势,同时,对于
刑法价值和刑罚目的的实现也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本文从刑事和解的概念特点入手,探讨这一制度对实现
刑法价值和刑罚目的的路径和意义。
【关键词】
刑法价值;刑罚目的;刑事和解
【全文】
“一个法律制度之实效的首要保障必须是它能够为社会所接受,而强制性的制裁只能作为次要的和辅助性的保障。”[1]
刑法的价值和刑罚的目的是否能通过刑事和解制度加以实现?这是本文将要探讨的问题。
一、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事实清楚的轻微刑事案件,受犯罪影响的各方,包括侵害人、受害人、国家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自愿与相互尊重的基础上,就犯罪的原因、危害、侵害人的责任等进行充分沟通,并就侵害人的道歉、赔偿等具体的道义责任达成协议,而国家机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处罚的一种诉讼制度。其具有以下几项特征:兼顾国家、社会、个人之间的利益;和解过程自愿平等;以沟通和协商的方式寻求双方认可的解决方案;以犯罪事实不存在争议为前提(显然区别于西方的“辩诉交易”。和解案件的已然之罪事实清楚没有争议,而未然之罪则通过和解程序得以评估。沟通过程中,各方的态度,特别是侵害人道义责任的承担情况,是确定其未然之罪的关键);通过利益平衡,恢复紧张的社会关系。[2]
现实地看待一个制度,只要它对法的价值不存在重大的损害,或者说,相比较而言,它能较好地保障
刑法价值的实现,即使其本身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也是有着生存必要的。刑事和解制度的正当性恰在于此。希冀
刑法价值的绝对实现是不现实的,被害人地位的提高也促成了价值主体新格局的建立,这些因素,都为刑事和解提供了合理存在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