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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乡村自治法律制度

  

  五、村民公决


  

  村民公决主要是全村村民对立法、村的撤销、合并、设立、更名、村选举时间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的集体表决,这是美国乡村立法的基本要求。为防止理事会规避公决,规定如果全村有选举权的村民20%以上村民,认为理事会决议影响他们利益的,可以对决议提出异议并要求启动公决程序。这需向村理事会递交申请单,注明自己的身份、住址等村民资格条件,并作出相关诚信承诺。人数多于1000人的村,村民比例可以减少,但至少100人提出。法律还设置了理事会对于不当决议的自我纠正程序,即在决议作出后十五日内,如果理事会认为决议有误,需要变更、放弃的,可以启动理事会复审(reconsideration)。撤销决议不需提交公民表决。已经被公决所否决的议题,如果要重新提起,要在三个月之后或到下一次总选举时,才能举行。一个法令或理事会决议要在正式通过三十天之后才能生效。这项规定体现了法律规范的可预期性。


  

  六、惩罚性规则与保留条款


  

  在具有个人权利保护传统的美国,其乡村法却保留了在我们看来只有联邦和州政府才有的特殊权力,即对违法者人身自由和财产的处罚权。这种处罚权之所以在美国其他一些州的乡村法中也存在,{5}(P34—38)主要基于村民在意思自治前提下对乡村法习惯的认同。处罚轻重也有标准,主要依违法行为性质、危害程度不同而区别对待。如违反1974年9月1日前区域法规的罚款不能超350美元,或监禁不能超过6个月;犯两个错的,不能超过五年监禁,不能超过700美元等等。一般自由处罚主要是强制从事义务工等公益性劳动等。村可以聘请代理人或律师,对违反地方法规的人进行起诉。


  

  《纽约乡村法》规定了一个保留条款,即在依本法对违法者应当处罚而采取减轻或免予处罚的,也就是有保留地适用乡村法的,必须进行公示表决,理事会不能径行决定。值得注意的是,《纽约乡村法》还提到与“当地法律不一致”的情况,即州法与乡村法不一致时,“没有要求当地法律被接受适应、修订、代替本法的任何规定。”保留条款还规定,《纽约乡村法》不能影响当地法规有效运作,以及依法而做出的决定的有效性。意味着,作为州法律的《纽约乡村法》与乡村法律不一致时,可以在两者之间选择适用,说明《纽约乡村法》是参考法,而不是强行法。但本法一旦决定适用,就在当地生效。


  

  除了对个人行为的违法监督,《纽约乡村法》还规定了对立法行为的监督,即违宪审查制度,一旦当地乡村法存在违宪的情况,便可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由此看来,该法也具有较为完善的监督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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