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治安消防方面,理事会可以通过决议建立警察、消防等部门。所建立的警察、消防等部门主要是满足内部需要,在职能上与联邦政府的警察、消防部门的治安消防等相当,但在机构体制上并不纳入联邦政府序列。尤其是消防机构,通过建立消防公司的形式,提供服务、收取费用,实行市场化运作,对村理事会负责。法律规定了消防规则、设备、场所、队员待遇等详细内容。[13]消防部门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比如消防员需为本村村民,没有纵火前科。消防公司必须具备基本的设施装备。消防公司与个人可联合组成消防委员会,内设主任、主任助理、成员等。其它村可以通过与本村签订合同而享受消防保护。村庄间为了提高消防效率,可建立联合消防区。
四、财政与税收
社团性村有独立的征税权。通过征税取得公共资金,维护本村日常运作。非社团性村因缺乏征税权,只是采取一些自愿集资的方式,才能维护村的日常管理和公共服务。
在预算编制与执行方面,每年初,要编制一个详尽的全年预算计划,在内容结构上与县一级的预算相似。《纽约乡村法》除了对预算计划内容作出详细规定外,还对预算生成规定了明确程序,主要为:1.递交审核。每年2月份,预算人员要把预算情况报告(包括测算、计划、说明等)递交给村长审核。2.理事会召开会议进行初审。如获得多数票通过,则提交村民表决。3.听证表决。提前告示听证安排,村民可以提前获取有关预算资料。全村表决过半数通过的,则自动生效。4.预算执行。预算一经生效,就要严格执行。执行中,必须要有法定事由才能进行调整。年初无法预见的新增开支不能超过预算的10%,依法需要的开支项目不得削减至底线以下。在财政年度中,财务负责人要及时将可能赤字的情况报告理事会并提出有关措施建议,理事会必须采取措施加以防止。
关于公共税收,《纽约乡村法》对征税税种、税率、税的执行、争端解决均作了详细规定。税种相对简单,比如对公共设施使用进行征税、收费的特殊许可称为自行维护(self—supportingimprovements)税。没有对税种规定更多的内容,将这些交由村立法自行设置。在一般税率上也只规定了不能超过1%的基本要求。少数村的确存在征税不足的情况。{4}(P7)对于未及时纳税的,法律规定村具有一定的强制执行权,如可以对欠税人财产进行留置、抵押。[14]为了避免强制执行造成欠税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村法保留了欠税人申辩权,即对征税异议(giving of the notice of denial)的权利。在提出之日起90天内,理事会要启动调整复核。最终可以通过司法解决。为了公益目的,村除了征税外,还可以通过发行债务凭证来集资。而对结余的村资金可以通过购买政府债券作为理财的必要手段。村通常要建立专门的审计制度,以监督资金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