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共管理和服务
在土地利用与区域布局方面,村庄规划布局是乡村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即村的综合计划[9]。这种规划要经当地政府审批,并与州的各种规划相衔接。《纽约乡村法》赋予村规划的准法律效力,使规划修订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如必须由涉及此规划区域内土地的20%以上的拥有人书面提出,并要经理事会简单的多数票通过。《纽约乡村法》提出充分保护个人发展权。所谓发展权是指依法被许可的对土地利用及在土地利用上衍生的具体权利,如地上建筑权、环境保护权等。同时,为了保证全村的健康舒适、总体福利和区域安全,理事会有权通过规划限制民用建筑的设计、选址、建设等,旨在促使个人发展权正当善意行使。
为了对村进行合理布局,该法提出将村分成若干功能区,包括保留区、鼓励区(Incentive zoning)。由专门的分区委员会负责制定各区建设布局的有关标准,并在该区域内,严格规范建设项目的立项、重建、改变。保留区,是指在土地综合利用时,要求充分保护当地的自然、经济、文史资源而划定的保护区。鼓励区,相当于开发区,主要指工业生产加工园区,应当配置充分的资源、良好的环境质量、完善的公共设施等。
在地方合作方面,法人主体的相对独立性,使社团性村与其他法人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常常表现为一种法律关系,目的是为了通过多边合作预防化解风险、促进共同发展,提高资源集约利用。通常由理事会或理事会委托村长与相邻的村、州县政府签署多边援助协议。该法把这种合作归类为地方政府间的合作。协议内容包括:1.划定一个共同区域。2.制定综合性规划并组成共同计划委员会。3.成立解决争端委员会。4.对土地进行统一管理等。
在公共设施管理方面,理事会负责街道、公路、桥梁、公园、运动场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养护,并执行一定的质量标准(包括技术标准、服务标准等)。[10]对公共设施的建设、改造,规定了从提出、商议、听证、决定等一系列程序。规范街道辅助设施的使用,包括人行道、辅道、房屋、门廊、台阶、平台、路边井泉、路窗、天桥等等。如,违章占道距离超过6英寸的,实施强制拆除处罚。对于严重侵道而影响公共利益的,可由村理事会决定是否以村名义进行起诉。村民应当承担的二般义务,即村民责任,如在大雪、冰雹等自然突害和其他突发事件、不安全因素威胁村内的公共设施时,村民有义务共同予以排除与化解。理事会下设的各专门委员会依法对口负责相关工作。如照明委员会负责公共照明,以村的名义对外订立合同期十年以内的照明合同。[11]用水委员会负责建立供排水系统,维护、管理用水设施,决定是否允许邻村共享本村用水系统,并确定水价。墓地委员会统一管理公墓,对墓地进行依法评估、转让登记。该法还对土地取得、墓地墓穴管理、产权使用权流转进行了详细的规定。[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