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管理机构
美国村自治体机构是履行村自治职能的机构,包括议事机构和执行机构。{2}(P77)因两机构是合并还是分设而存在议行分离、议行合一两种模式。一般根据村人口规模的大小,由村民自行决定。
首先是理事会。村的议事机构为理事会,相当于我国的村民代表会。理事会成员由村民选举产生,包括村长1名,理事4名。理事人数根据村民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常由具备一定地方影响力的人担当,且以男性、年轻人、商人居多。[6]{3}(P606)理事会主要有管理公共财产并负责保值增值,负责公共健康、住民幸福度、总体福利、公共秩序维护、征税、集资、土地征用、惩治罪恶等管理职能,决定村办事机构、专门委员会的立废等。村长、理事的任期为二年。任期中,理事人数增减需要全村公决决定。为了决策的科学性,理事会之下常设立一些专门委员会,如消防委员会、供水委员会等,作为理事会的咨询机构,必要时可以承担一些执行机构的具体事务,但要由理事会决定和委托。《纽约乡村法》对理事作了严格和明确的义务要求。理事的表决权实行积极行使原则,即只能表示赞成或反对,不能弃权。理事有参会义务,对无故缺席者,可经村审批进行类似拘传的强制性措施;并可以令其接受质询,陈述理由。
其次是村长与办事职员。村长既是理事会的负责人,也是执行机构的负责人。在议行分离模式下,村长之外的理事不得兼任村里的雇佣职员。[7]除召集理事会议、进行决策外,村长的职责还有,如提供法律服务,以法定代表人身份参与诉讼,以村名义对外签订协议书;组织开展各项村民活动;任命副村长、理事会通过的职员人选;聘用并领导村职员开展日常村务工作;基于保护村民权利而采取一定的干预措施;签发支票;依据理事会意见签署传票等强制措施(此传票只能针对本村村民,在本州范围内适用)等。[8]村的办事机构职员由村长任命,实行聘任制,对村长负责,主要承担村的日常事务。职员的职责有公共秩序维护;村法的执行;设施管理;信息管理(包括印章、书籍、档案等);征税;理事会要求承担的其他事务等。村的办事职员在编制数上受到理事会的严格控制,常根据村的总人口数等按一定比例确定。
再次是村法官。村法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村法官任期长于村长理事,主要考虑司法裁判的专业性、稳定性。但村法官的职责类似于我国的农村司法员或调解员,进行裁决的程序并没有诉讼那么严格,也不属于诉讼程序,但一经做出,就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