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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拆迁信息饥渴症容易引发腐败行为。虽为暗箱操作,但也会有各路能人知晓各种信息。比如近一时期以来,就有人忙着“盖房搭屋”。这些人的目的很单纯,就是以最小的投入换取最大的回报。而这些人肯定不是一般人士,而是有着各种关系和门路的社会“能人”。也难怪,在原已搞过的几次拆迁中,有的人家用老百姓的话讲,“连鸡窝也折算了面积,给了补偿”,这些话可能有点悬,但绝对不是空穴来风。

  
  其实,医治这种拆迁信息饥渴症的良方就是政府信息公开。对特定事项主动公开信息既是政府的责任;别忘了,公开信息,也会消除老百姓对政府职能部门的误解,并且使老百姓主动配合政府部门的工作。如拆迁实施需要老百姓的理解和支持,但就拆迁范围确定后,就需要百姓的配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更为紧要的是,公开信息,使老百姓对关系其切身利益的事项广泛参与,如组织必要的听政会让群众广泛发表意见和建议,如此阳光操作,公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何愁腐败现象不除?

  
  其实,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部门规章对政府信息公开都有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第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三)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四)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第五条规定:需要拆迁的项目,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于面积较大或者户数较多的拆迁项目,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发拆迁许可证前,就拆迁许可有关事项召开听证会,听取拆迁当事人意见。需听证项目的面积或者户数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六条 拆迁许可听证应当对拆迁许可条件,特别是拆迁计划、拆迁方案和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听证。听证意见作为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重要参考依据。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对行政强制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向政府提出强制拆迁申请。房屋拆迁既是涉及公民切身利益的事项,也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而且以上条例、规程也明确将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列为了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列为公布事项,将拆迁事项以及强制拆迁事项列为听证事项,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讲都需要政府主动公开有关拆迁的信息,都需要公众参与拆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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