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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发展的宪法学解读

  

  3. 行政主体的多样化


  

  从宪法的社会哲学理论出发,宪法所关注和研究的不是经典宪法定义所指称的宪法,而是超越了国家视角的更具有普适性的宪法,它是人类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有目的地建立和组织社会共同体的规则。遵循宪法的历史的观念,人的生存和发展作为一个历史进程,在使人成其为人的进程中,需要不断地建立和完善与人的生存和发展相适应的社会共同体,作为组织共同体的规则的宪法也不断地建立和完善。在历史上的不同时期,社会共同体的建立方式、组织形式、功能与作用均有不同,宪法的内容和结构也不相同,主权国家是共同体的一种具体历史形态,因此组织主权国家的根本法就只是宪法的具体历史形态。显然,这种从共同体的角度对宪法概念的定位能较好地解释当前行政主体多样化的潮流,也正是宪法的共同体的属性导致了行政权力的主体不仅仅限于传统行政法上的国家,还同时向超国家的主体——联盟(如欧盟)或者次国家的主体(如社会公共行政主体)的扩散。在行政法学的传统里,行政法与国家联系在一起,这从我国早期行政法教材中往往把行政界定为“国家行政”即可看出,如有学者称行政是“国家的一种专有活动,只有国家的活动才是行政”,问题只在于“行政是国家的哪些活动”,还强调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解释道:“只有国家出现以后才有行政,将来国家消亡了,行政也将自然消亡。”{9}行政权力主体的多样化也暴露了经典宪法定义“国家的根本法”的局限性,其发展也充分体现了宪法作为共同体的规则对人的生活的关照和对法律世界的指引。


  

  4. 行政方式的多样化


  

  共同体的互助性是人类的政治美德,从根本上迥异于“国家根本法”关于“国家与公民”二元对立的认识模式,构成了一个共同体价值的基本内核。基于互助协作而组织的共同体的规则,由此使得每个成员以参与共同体生活为最大乐事,并积极担当起维护共同体利益的事务,在共同体成员看来,这种事务与其说是一种义务或责任,不如说是资格和权利。共同体的互助性决定了共同体规则的政治美德,也决定了宪法与行政法的民主化潮流。民主进一步发展,行政法也呈现民主化的趋势。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公民参与国家行政和国家行政权力社会化一直通过各种形式、多种途径在发展和推进。传统的代表制民主和立法的传送带理论显示了其局限性,参与制民主将成为代表制民主的重要补充,行政权力将由国家逐步向社会转移,地方民主进一步扩大。行政行为是“中国行政法研究皇冠上的一颗明珠”,但传统的行政行为理论正受到挑战。“行政行为”概念在当下已经不能适应行政法发展的需要,无法“回应公共行政方式的易变性与多样性。”{10}行政方式更加多样化,注重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沟通、协商与合作,如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规划、非正式行政活动在执行行政任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公民参与、社会公行政和非正式行政活动等成为行政法学上新的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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