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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发展的宪法学解读

  

  第三,宪法是动态的人类共同体的生活方式。宪法是一种必然的生活方式。自由是其中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是以生活方式的必然性为基础的。现实中的自由从来不是一种纯粹的、绝对的和普遍性的经历。自由本身是一种历史经验。经过近代市民革命而出现的近代宪法,将一切国民作为不可侵犯之人权的所有者,且在法律上有平等的价值,否定了特权和等级体制;又通过保障作为人权的财产权和引进“国民主权”,否定了封建所有制和君主主权。权力的目的已发生转化,只有保障国民的人权,才是权力、政治以及执政者的目的,唯有如此,权力才具有合法性。近代宪法建构了一种以自由权为中心的人权保障体制。这是一种只要不侵犯他人的人权,每个人都可以自由行使自己的人权,而且还可以通过契约限制他人人权的“私的自治”的体制。政府为确保这种人权保障体制,要求起到“夜警”的作用,“最小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现代宪法在近代宪法的基础上引进了社会国家的理念,权力分立体制也随之处于“行政国家”的包围之中,过去的“消极的国家”正转变成“积极的国家”,曾专心致力于“治安和国防”的“夜警国家”正积极介入国民的生活。总之,宪政视野下的行政法的任务和内容也随之发生变动,行政法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同时,人类中心主义向生态整体主义的过渡和环境权在宪法中的确认也深深地影响着行政法的疆域。


  

  第四,宪法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或者宪法既是公法又是私法。追溯公、私法划分的渊源,不难发现它们是以可感知的宪法形态为前提的,这是人类有限理性的一种产物。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被认为是处于对立的时代,公、私法的不兼容是必然的。然而,现代国家是福利国家,政府必须向社会主动提供服务,社会才得以维系。国家职权的扩张,对社会的干预向广度和深度发展。这种政府权力的扩张不是靠增加宪法上的权力实现的,而是靠对宪法内涵的扩展,对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扩充解释实现的。在加强保护方面,由过去主要防止政府对公民权利的侵害,发展为平衡公民之间的权利关系,为受私权侵害者提供宪法救济。所以说,现在宪法不仅是公法,同时也是私法;或者说宪法既不属于公法,也不属于私法,而是处于两者之上的法律。如从人类生活的演进历程来看,可以说法律世界是由宪法、公法、私法所构成的,宪法对公、私法起着引领的作用,它为公、私法相互转换提供了一个机制。公法与私法之间的互助也成为可能。当前法律领域内的“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的现象究其实质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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