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重新定位的意义
第一, 目前国内一些学者对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的认识尚存在局限性。厘清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我们必须首先对宪法是什么有一个历史的、本质的认识,而国内大多数学者“宪法是国家根本法”的观念局限于经典宪法的认识。而且“行政法是动态的宪法”的认识也正是对宪法的错误定位产生的结果。离开了行政法,宪法难道只是空洞僵化的纲领和一般原则吗? 宪法与行政法的紧密联系是一个已经达成的共识,但我们如果对宪法重新进行定位,行政法发展中的问题和行政法学的困境将出现柳暗花明的景象。
第二,行政法的许多难点和新出现的现象需要从宪法的视角进行解读。行政权的来源与功能、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行政法的“疆域”、行政主体的多样化、行政法上的公民参与、行政活动的私法化、行政诉讼中的司法权和立法权、行政权的关系、服务政府的建设与给付行政的规制和国家机构改革等问题,离开了宪法的浸淫与关注,仅仅在行政法自身的视野中进行解答无疑是空洞的、缺乏理论根基的。这些问题关涉到宪法上的民主的涵义、宪法的定位
(是公法还是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或者既是公法也是私法) 、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公民的基本权利的保护等重大问题。行政法显然不是自给自足的,其必须到宪法中寻找正当性的根据。
第三,宪法秩序的实现需要行政法的发展和推动。宪法秩序的实现存在多种途径,其中之一是通过部门法而实现宪法的价值,而最为重要的则是通过行政法的实施而予以实现。宪法和行政法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社会中将面临着共同的挑战。加强两者的学科对话与交流,塑造良性互动的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十分迫切,从而为宪法秩序的实现提供良好的制度构建和理论基础。认清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的定位是中国宪法秩序实现的现实召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