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票据抗辩的内容与限制

票据抗辩的内容与限制


李绍章


【全文】
  
  票据权利与票据义务是票据法律关系的内容,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在权利性质上是一种请求权,但票据义务人也有抗辩权。[1]在票据法理论上,所谓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的请求,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予以拒绝的行为。[2]在我国票据法立法上,所谓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3]票据抗辩所依据的事由,称为抗辩原因。票据债务人享有的拒绝票据债权人行使票据权利的权利,称为抗辩权。票据债务人行使抗辩权,旨在阻止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4]

  
  票据抗辩以民法上的抗辩制度为基础,但又明显不同于民法上的抗辩。民法上的抗辩强调抗辩之继续,而票据法上的抗辩则强调抗辩之切断。这是因为,民法注重保护债务人利益,在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时,如在债权让与中,债务人能够对债权让与人行使的抗辩权,均得继续对债权受让人行使。与此相对应,票据法特别注重票据的流通性,着力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利益,因此票据法上的票据抗辩具有非继续性,即切断性,其主旨是要限制债务人的抗辩权,确保票据权利人实现其票据权利。票据受让人在从前手受让票据权利时,并不同时受让就该权利所存在的抗辩事由,票据债务人在通常情况下,不得以该事由对抗受让人。易言之,票据债务人对原权利人可以主张的抗辩,不得对现权利人即持票人主张。[5]

  
  一、票据抗辩的内容

  
  票据法理论根据不同的抗辩原因,一般将票据抗辩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两大类,[6]这也是票据抗辩的内容或者直接称为票据抗辩的原因,[7]兹介绍如下。

  
  (一)物的抗辩

  
  物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对抗一般票据债权人的抗辩,不问其为恶意善意,皆可拒绝其请求,故又称为绝对的抗辩或客观的抗辩。[8]票据抗辩之物的抗辩是基于票据本身的事由发生的抗辩,也就是说,票据债务人可以物的抗辩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并不因持票人的变更而受到影响。换言之,无论票据转让到什幺人手中,这种抗辩都将随着票据而存在。即使持票人没的、有恶意或无重大过失,票据债务人仍可提出这些抗辩。[9]可见,物的抗辩的抗辩事由具有自身的特点,一是必须来自于票据本身或票据上记载的债务人本身,二是可由票据债务人用来对抗一切持票人,且并不因持票人的变更受到影响,三是与票据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无关,具有客观性特征。[10]根据抗辩权人的范围不同,可以将物的抗辩分为三种,即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特定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

  
  1.任何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任何债权人行使的抗辩。此类抗辩可以由任何票据债务人向任何票据债权人行使,在我国现行票据法律规则下,这种抗辩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①票据上欠缺票据法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或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记载的事项,而使票据无效。如票据上欠缺票据种类的记载,或者没有记载票据金额、没有签章或者票据上记载了付款的条件。[11]②票据的付款日期尚未届至。汇票和本票的记载事项中包括付款日期,在付款日期尚未届至时,如票据债权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一切票据债务人均可以付款日期未到进行抗辩。[12]③票据债务人已依法付款或依法提存而使票据权利归于消灭。付款是消灭票据当事人之间票据权利义务关系最主要的方式,票据债务人如已经支付了票据金额或将票据金额进行了提存,[13]其票据责任即告免除,任何票据债务人都可依此为抗辩。④票据因法院作出除权判决而被宣告失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只对除权判决的申请人支付票据金额,如有人再凭该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债务人可以以此进行抗辩。[14]当然,持有除权判决书的失票人可以向付款人请求付款。[15]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